(湘)安監執法支隊罰單〔2019〕xtszp4號

被處罰單位:: 湘鄉市泉塘鎮雙婁採石廠

單位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湘鄉市泉塘鎮湘鄉市泉塘鎮吾愛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楊建新 職務 項目經理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9年8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周治國、寧果果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暗訪督察,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1.105m、135m水平作業場所的工作面臨邊、鑽孔挖掘作業現場等危險區域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2.135m水平開採在作業前和作業中,未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在工作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簷體可能塌落情況下,仍有從業人員在從事鑽孔作業未撤離至安全地點。經調查認定:你單位存在危險區域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未按規定組織邊坡管理的違法行為,且違法事實清楚。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證據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湘)安監一科責改〔2019〕xtszzg4號;證據三、勘驗筆錄(湘)安監一科勘〔2019〕xtszzg2號及附頁(三張);證據四、湘鄉市泉塘鎮雙婁釆石廠法定代表人楊建新詢問筆錄2份(身份證複印件、安全管理員證複印件);證據五、專職安全員譚繽詢問筆錄2份(身份證複印件、安全管理員證複印件);證據六、湘鄉市泉塘鎮雙婁採石廠邊坡松、危石安全管理制度;證據七、湘鄉市泉塘鎮雙婁釆石廠《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證明一至證據六,證明湘鄉市泉塘鎮雙婁釆石廠存在危險區域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未按規定組織邊坡管理的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七,證明湘鄉市泉塘鎮雙婁釆石廠的主體資格。

以上事實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和《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和《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8版)第一章第一節十六條第(一)項和第四章第七節第四條的處罰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1.對“105m、135m水平作業場所的工作面臨邊、鑽孔挖掘作業現場等危險區域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違法行為,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壹萬捌仟元整(18000元)的行政處罰;2.對“135m水平開採在作業前和作業中,未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在工作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簷體可能塌落情況下,仍有從業人員在從事鑽孔作業未撤離至安全地點”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元)的行政處罰。合併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警告,並罰款人民幣肆萬叄仟元整(43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湘潭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湘潭河西支行),賬號78005072010010006616,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應急管理廳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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