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超市互動遊戲,老漢摔成腦出血,涉案商家被判賠償受害人3萬餘元,你認為合理嗎?

去年國慶節期間,阜陽六旬男子馬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參加一超市的促銷活動。


誰知,在一個互動遊戲中,馬某意外摔倒,當場腦出血,後被活動組織方及時送往醫院救治。
因為商家表示不予賠償更多的醫療費,出院後的馬某將涉事超市負責人告上了法院,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10萬餘元。

參與超市互動遊戲,老漢摔成腦出血,涉案商家被判賠償受害人3萬餘元,你認為合理嗎?

在法庭辯論環節,馬某認為,超市方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身損害,超市方應當負主要責任。
而涉案的超市負責人則辯稱,在活動場地選擇和節目安排上,活動組織方已盡了安全注意義務。馬某摔傷後,活動組織方也及時盡了救助義務。並聲稱,馬某的摔傷,是他自己違反遊戲規則所致,責任自負,所以超市方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此案的潁東區人民法院法官王莉娜認為,馬某在超市的促銷活動中摔傷,雖然雙方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但超市組織活動與馬某的摔傷有一定的事實上的聯繫,根據馬某的損失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依據公平原則,馬某由此引起的損失,超市方應給予一定補償。
由於公平原則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故對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超市方支付馬某醫藥費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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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意見安徽省吳鹹亮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鹹亮表示,本案中,超市存在一種“合理注意範圍”,即超市在組織活動的過程中對活動參與者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比如是否根據參與者的年齡、身體狀況等情況安排具體的活動內容,舉辦活動的場地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
如果導致原告受傷的原因是除場地、設施外的其他原因,諸如場地中出現意外情況,屬於非組織者控制範圍內的情況,那麼超市方就不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如果超市方對原告的活動安排超出了“合理注意範圍”,則要負責相應的責任。
吳律師解釋說,《民法》中將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舉辦活動本身並不想出現意外傷害這種情況,因此一般不存在故意過錯。也就是說,舉辦者一般不應承擔全部責任。至於具體的責任分擔,還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潁州晚報記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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