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 平潭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验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平潭产业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设立平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基金特指平潭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发展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发展基金健康发展,成立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区财金局、金融办、经发局、国资局等相关部门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为发展基金和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指导意见,协调发展基金和子基金设立及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为规范发展基金的日常运营和决策程序,成立发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投决会成员共5名,其中: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推荐委派成员1名、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金控集团”)推荐委派成员1名、平潭综合实验区麒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麒麟股权管理公司”)推荐委派成员3名。投决会负责审定发展基金和子基金的设立(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投资事项以及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

第六条 经区管委会授权,区金控集团作为发展基金的政府出资代表。根据领导小组的指导意见,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平潭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发展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发展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其他应由区金控集团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区麒麟股权管理公司作为区金控集团二级子公司,作为基金业务的实施主体,承担基金管理人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指导意见,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三)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跟踪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四)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五)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六)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为发挥发展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区麒麟股权管理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发展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报投决会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发展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第十条 发展基金原则上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区金控集团商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等提出方案,由区金控集团按程序报投决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发展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在平潭区内注册,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子基金原则上应该以发展基金在该子基金中的实缴或承诺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投放于平潭区内,具体比例根据与社会资本方的竞争性谈判结果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确认;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发展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五)子基金应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基础,在一年内投资进度应不低于到位资金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发展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投决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发展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和子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发展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发展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发展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应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条 发展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区管委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合伙协议、章程等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操作性强的回购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发展基金的托管银行由区麒麟股权管理公司通过邀标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平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与我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区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发展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展基金运作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区金控集团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督促区麒麟股权管理公司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区麒麟股权管理公司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领导小组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金融办、金控集团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来源:平潭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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