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0412刑初113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州龙资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常州凯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常州中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江苏启恒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某,系常州龙资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启恒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凯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中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本案于2018年4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系常州龙资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启恒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凯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中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8年4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常州亚之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人伏某,常州亚之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某,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江苏誉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人蒋某甲,江苏誉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高某,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常州办事处经理。

被告单位常州杰悦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人席某,常州杰悦德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告单位常州金坛区诚盛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人郑某,常州金坛区诚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二刑诉〔20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州中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龙资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启恒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凯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杰悦德商贸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区诚盛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誉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常州亚之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华某、伏某、刘某、蒋某甲、高某、席某、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常州龙资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泽德、常州凯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华美、常州中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贾建锋,江苏启恒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瑶,常州亚之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马翠萍,江苏誉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蒋腾珍、常州杰悦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亚萍、常州金坛区诚盛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徐钢、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华明、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金波、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魏冬梅、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徐建民、被告人伏某、蒋某甲、高某、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华某在没有购销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伏某、刘某、蒋某甲、郑某、高某、席某,以支付开票费、制造虚假资金过账的方式,让常州杰悦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悦德公司”)、江苏誉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天下公司”)、常州金坛区诚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盛公司”)、常州亚之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之星公司”)等公司为其实际经营的常州龙资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资公司”)、江苏启恒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恒公司”)、常州凯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途公司”)、常州中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值均为人民币)10900270元,共计涉及税款1583799.9元,其中龙资公司涉税款440462.76元,凯途公司涉税款174918.4元,中宇公司涉税款532550.39元,启恒公司涉税款435868.34元。上述发票均已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中,刘某涉及价税合计4286520元,税款622827.71元,收取开票费16000元;高某涉及价税合计2257580元,税款328024.39元,收取开票费50000元;誉天下公司和蒋某甲涉及价税合计3403000元,税款494452.98元,收取开票费102090元;杰悦德公司和席某涉及税价合计2136000元,税款310358.95元,收取开票费96120元;亚之星公司和伏某涉及价税合计516400元,税款75032.48元,收取开票费30320元;伏某个人涉及价税合计5990290元,税款870384.08元,收取开票费66035元;诚盛公司和郑某涉及价税合计558350元,税款81127.78元,收取开票费15000元;郑某个人涉及价税合计2028940元,税款294803.32元,收取开票费56652.72元。案发后,张某实际经营的企业已补缴了税额并缴纳了滞纳金。被告单位亚之星公司、誉天下公司、杰悦德公司、诚盛公司及被告人伏某、蒋某甲、高某、席某、郑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华某采取上述手段,经刘某、高某介绍,让常州市冠春商贸有限公司为龙资公司、启恒公司、中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257580元,涉及税款328024.39元。

2、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华某采取上述手段,经刘某、伏某、郑某介绍,让杰悦德公司为龙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028940元,涉及税款294803.32元。

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华某采取上述手段,经伏某介绍,让被告人蒋某甲经营的誉天下公司为启恒公司、中宇公司、凯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共计价税合计3403000元,涉及税款494452.98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华某采取上述手段,经伏某介绍,让被告人郑某经营的诚盛公司为凯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共计价税合计558350元,涉及税款81127.78元。

5、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华某采取上述手段,让被告人席某经营的杰悦德公司为中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共计税价合计2136000元,涉及税款310358.95元。

6、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华某采取上述手段,让被告人伏某经营的亚之星公司为凯途公司、中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共计价税合计516400元,涉及税款75032.48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华某在公安机关调账检查中主动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被告人伏某、郑某、蒋某甲、席某、刘某、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

审理中,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龙资公司、凯途公司、中宇公司,启恒公司、亚之星公司,誉天下公司、杰悦德公司、诚盛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张某、华某、伏某、刘某、蒋某甲、高某、席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相关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增值税票据及财务凭证、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人孙强、蒋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证明、预缴税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龙资公司、凯途公司、中宇公司、启恒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及华某分别系上述四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誉天下公司、杰悦德公司、亚之星公司、诚盛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蒋某甲、席某、伏某、郑某分别系上述四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高某、伏某、郑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伏某、郑某有部分个人犯罪。且张某、华某、中宇公司、刘某、伏某所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龙资公司、凯途公司、中宇公司,启恒公司、亚之星公司,誉天下公司、杰悦德公司、诚盛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华某、伏某、刘某、蒋某甲、高某、席某、郑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龙资公司、凯途公司、中宇公司,启恒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华某已补缴税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亚之星公司,誉天下公司、杰悦德公司、诚盛公司及被告人伏某、刘某、蒋某甲、高某、席某、郑某已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龙资公司、凯途公司、中宇公司,启恒公司、亚之星公司,誉天下公司、杰悦德公司、诚盛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华某、伏某、刘某、蒋某甲、高某、席某、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四名辩护人分别关于被告人张某、华某、刘某、郑某系自首、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能积极补交税款或退赃并缴纳罚金等,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税收征管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常州龙资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

被告单位常州凯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被告单位常州中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被告单位江苏启恒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单位常州亚之星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拘役五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预缴)。

被告单位江苏誉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单位常州杰悦德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单位常州金坛区诚盛电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张某、华某、伏某、刘某、蒋某甲、高某、席某、郑某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所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逸

人民陪审员  姚庆方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潞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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