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火設計指南》對防火設計疑難問題的解答(續3)

《建築防火設計指南》對防火設計疑難問題的解答(續3)

《建築防火設計指南》旨意,是為建築設計和消防管理專業的讀者深入理解建築防火設計規範內涵、準確執行國家規範規定、拓展建築防火設計思路、妥善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等方面,幫助解難析疑,為防火設計之舟競渡業海的航燈增添光明。為利於讀者學習參考,謹針對建築防火設計可能遇到的疑難問題,據書內相關文述摘記梳理做以解答。
16問:如何考慮廠房外附設備對防火間距的影響?
答:當廠房外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設備時,應從附屬設備外壁確定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用不燃材料製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如果所屬建築的耐火等級低於一、二級,則應按所屬建築的耐火等級和設備外緣分別確定防火間距,雙向滿足,取較大值。
17問:當相鄰較高建築外牆設置為防火牆,或者在較高側外牆上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防火捲簾、防火分隔水幕時,對防火間距有什麼影響?
答:如將較高側外牆設為防火牆,或者在較高側外牆上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防火捲簾、防火分隔水幕時,防火間距可分別做如下處理:
1)當相鄰較高建築外牆為防火牆時,對防火間距的影響有如下幾種情況:


(1)除甲類廠房外,其他建築防火間距不限。
(2)甲類廠房及其與其他建築之間不應小於4m。
(3)較高的三級建築的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防止可燃外露構件燃燒掉落。
(4)當兩民用建築較高側外牆高出較低側的一、二級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為防火牆時,防火間距不限。
(5)當兩棟等高的一、二級建築物,有一側相鄰建築外牆為防火牆時,防火間距不限。
2)當相鄰建築較高一側外牆上的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防火捲簾、防火分隔水幕時,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為:
(1)單、多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
(2)高層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間距不應小於4m;
(3)甲、乙類廠房的間距不應小於6m;
(4)丙、丁、戊類廠房的間距不應小於4m。
18問:當相鄰外牆上的門窗洞口不正相對開設時,防火間距可否減少?
答:當民用建築或丙、丁、戊類廠房的兩相鄰建築的外牆上,開設有無防火保護措施的門窗洞口時,如果洞口不是正相對開設,而且開口的總面積不超出該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一般正常間距要求減少25%。

19問:當相鄰建築較低一側的外牆為防火牆時,防火間距如何確定?
答:當相鄰建築較低一側的外牆設為防火牆時,防火間距的確定分如下幾種情況:
1)當兩座相鄰建築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且較低側建築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
(1)單、多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
(2)高層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間距不應小於4m;
(3)甲、乙類廠房的間距不應小於6m;
(4)丙、丁、戊類廠房的間距不應小於4m。
20問:什麼情況下建築可以成組佈置?防火間距如何要求?
答:除高層建築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築(包括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住宅)或公共建築,當建築總佔地面積不大於2500m2時,可成組佈置。組內的建築間距可不小於4m;組與組(即鄰組邊緣建築物)之間不應小於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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