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行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19年7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我省首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8月18日起,我市市场经营主体30项轻微违法的无心之失不再予以处罚。

《清单》实施已两月有余

效果如何呢?

市场君带大家来看一看

效果一:《清单》落地生效

惠及一批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

《清单》施行两个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清单》不予处罚案件40余件,分别涉及广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食品标签瑕疵3个行政执法领域,其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事项占比近90%,违法经营主体多数为中小型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违法的主要原因是对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其违法行为均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给予企业一次改正的机会,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不再予以处罚,受到了企业的广泛好评。

以某科技公司违法违规案件为例:该公司系2018年5月份才成立的一家小微型企业,公司研发了某“专利刀片”并取得了专利证书,但因为对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在广告宣传中未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如果简单“一罚了之”,不仅企业自身将面临高额罚款,可能在发展初期就因轻微违法被列入失信名单,对企业的发展壮大造成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可能因此打击一大批同类市场主体创新的驱动力和积极性,影响我市整体营商环境。为此,我们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清单》,改用责令改正、政策提醒告诫等柔性监管措施,以对企业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监管目的,让企业充分感受了到“有温度的执法”,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效果二:创新监管方式

推行“三制一规范”工作机制

《清单》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框架内给予企业的一项优惠举措,但不予处罚不等于撒手不管,如何在惠企的同时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创造性地提出了“三制一规范”工作机制。

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推行“首错免罚”,释放政府善意,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坚持“有错必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批评教育、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措施及时制止,加大政策法律宣传,引导规范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推行信用承诺监管机制。在落实《不予处罚清单》工作中实行信用承诺制,按照《信用承诺书》的要求,教育引导相关行政相对人主动承诺,自觉履诺,及时改正,将不予处罚制度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约束等制度相结合,促使市场主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坚持依法严格监管机制。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等有效措施,严格监管,坚决守好安全底线。推动流程标准化,规范不予处罚执法行为。不予处罚案件的办理,必须严格审查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整改;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具备不罚的充分理由;不予处罚案件要做到全过程记录留痕等,力争实现执法流程标准化,有效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化解执法风险。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是加强事中事后精准监管的必然要求。以“清单”的形式细化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为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实施“照单免罚”,切实解决了基层执法“不会”“不敢”的问题。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在依法依规实施“免罚”的基础上,引导经营者增强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品质,助推民营经济发展。

下面是案例时间~

01

某眼睫毛厂在广告中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

平度市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举报,反映某眼睫毛厂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销售“ZAYAL”产品的广告用语中宣传“专利”但没有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涉嫌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经平度市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开设网店,于网店页面上发布假睫毛广告,称系“专利代销”。经查,该产品已取得专利证书,但在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之规定,构成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条“下列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02

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案

2019年9月19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部署要求,西海岸新区局依法对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局于9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经复核,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在责令期限内将登记住所进行了变更登记,改正了违法行为,按照《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条“下列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青岛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行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显著

【案例评析】

两则典型案例分属《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两种不予处罚类型,第一类是“首错免罚”,即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类是“改正免罚”,即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在办理不予处罚案件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首错免罚”,要重点掌握不予处罚要件。要同时具备违法经营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违法等三个条件,才能不予处罚。案例一当事人的情形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因此不予处罚。此外,对于“首错免罚”的,要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是对于“改正免罚”,要重点复核是否改正。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只是第一步,关键要看是否如期改正。案例二中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将登记住所进行了变更登记,改正了违法行为”,只有改正了,才能不予处罚,否则,应当依法查处。

三是推行信用承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的要求,在落实《不予处罚清单》工作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签署《信用承诺书》,主动承诺,自觉履诺,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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