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首例網絡個人大病籌款糾紛案”看防範網絡籌款中的道德風險

文丨圳論評論員 趙強

因認為15萬餘元籌款未用於孩子治療,導致孩子死亡,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滴籌”)將籌款發起人告上法院追討善款。11月6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其所籌集的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15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同時法院要求“水滴籌”平臺後期應準確將善款返還贈與人。據朝陽區法院介紹,這是全國首例網絡大病籌款糾紛。

從“首例網絡個人大病籌款糾紛案”看防範網絡籌款中的道德風險

圖為法院宣判

準確地說,這可能是全國首例由籌款平臺發起訴訟,並獲得勝訴的網絡大病籌款糾紛案。

近年來,因網絡大病籌款引起的糾紛並不罕見。網購假病歷、虛構病情、挪用善款等情形都出現過。進入法律程序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例子也有。例如,今年7月14日,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人民檢察院披露的一則案情消息說:6月17日,該院受理了一起審查起訴的網絡詐騙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曾購買虛構病歷在“水滴籌”網絡服務平臺發佈虛假的個人求助信息,併發起網絡籌款騙取捐款。

本案中的莫先生之所以沒有被提起刑事訴訟,是因為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療情況基本真實,發起籌款時也確有求助意願和客觀必要,因而沒有騙取捐款的主觀故意。但同時法院也認為,其在求助時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信息準確性、全面性、及時性存在問題,且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故被告莫先生必須全額返還籌款15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這位莫先生應該慶幸自己沒有觸犯刑律,但對其失信行為,也應有所反省和自責,才能對得起當初善意捐款的那些人們,而不是僅僅服從法院判決將善款一退了之。

網絡個人大病籌款雖不是正規的保險,但如同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問題一樣,從一開始就應當考慮到求助人的道德風險。

所謂道德風險,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或者當簽約一方不完全承擔風險後果時所採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為。

所以,籌款平臺在進行制度設計時,不能一廂情願地將求助人假設為道德高尚的君子,而應當將其假設為自私自利的小人,從各個方面嚴加防範。通過嚴密的制度設計,將騙取與濫用善款的行為拒之門外,才能鞏固公眾對籌款平臺的信任,才能保證善款善用,才能不辜負捐款人的善意與善心。

從“首例網絡個人大病籌款糾紛案”看防範網絡籌款中的道德風險

然而,從包括莫先生的這起案例在內的多起案件來看,一些籌款平臺的制度並不足夠嚴密。假如莫先生不是夫妻反目,被妻子舉報,可能水滴籌公司到現在也不能發現其失信行為。顯然,追討回善款之後,籌款平臺要查補漏洞,盡最大可能防範求助人的道德風險。

當然,水滴籌公司發現求助者的失信行為後,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失信者責任,無疑是一大進步。讓求助者承擔失信、騙捐等違約、違法行為的後果,也是防範道德風險發生的有效手段。

從“首例網絡個人大病籌款糾紛案”看防範網絡籌款中的道德風險

信息不對稱,是道德風險發生的一大誘因。除了籌款平臺要加大對求助者的信息核查驗證之外,在未來儘可能開放公共信息共享,甚至運用上“區塊鏈”技術,通過技術進步降低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亦當在考慮之中。

與此同時,還應當對籌款平臺自身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加以防範。很多人可能沒有注意到,包括水滴籌,其實都不是單純的慈善公益組織,而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企業。既然有其自身利益存在,就當防止其行為越界侵佔公共利益。例如,會不會利用善款生利?會不會因為一心想要擴大用戶量而放鬆了相關的審核力度,導致善款很容易失守?這時候,就需要監管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以及事後的監管,當好公共利益的守護人。

不可否認, 大病網絡眾籌平臺因其開放性、靈活性、便利性,在扶危救困,為人民群眾提供兜底保障方面,起到了積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其加強監管,不是為了限制其發展,而是為了其更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從“首例網絡個人大病籌款糾紛案”看防範網絡籌款中的道德風險

截至2018年底,僅輕鬆籌、水滴籌、愛心籌三家大病網絡眾籌平臺就幫助了373萬多個家庭,籌款總額逾415億元。這些數據一方面再次描述了大病網絡眾籌平臺的重要作用與重大貢獻,另一方面也證明我們的社會,不缺乏愛心資源。也正因為如此,需要加強防範各種道德風險,誠實守信,才能不辜負各方努力,呵護好我們共有的社會溫暖,決不能允許那些將公眾善款當做人人都想吃上一口的唐僧肉的行為,那樣,最終受害的將會是我們每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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