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收集的非法證據,二審如何排除?

刑訊逼供收集的非法證據,二審如何排除?

非法證據包括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 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而對於非法實物證據只有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才應排除。那麼,在二審程序中,非法證據應該如何排除呢?法院會如何處理?

刑訊逼供收集的非法證據,二審如何排除?

根據《刑訴解釋》第 103 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的有 關規定作出處理: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沒有審查,且以該證據作為定案根據的;

(二)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結論,提出抗訴、上訴的;

(三)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第一審結束後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申請人民

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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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對一審中未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非法證據排除,有義務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理。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40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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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未予審查,並以有關證據作為定案根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未予排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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