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會計憑證工作 遠離違法犯罪邊緣

在日常工作中,會計幾乎每天都要和會計憑證打交道。圍繞會計憑證,可以談的話題有很多,比如什麼是會計憑證,會計憑證的保管年限是多久,構成會計憑證違法犯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等等。本文將就以上疑問給大家做出回答,以幫助大家做好日常的會計憑證工作,遠離違法犯罪的邊緣。

會計憑證準確定義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原始憑證的種類有很多,常見的有企業自制的入庫或出庫單、工資表、具體業務發生後所開出的發票、以及各種費用報銷單和借款單等。記賬憑證是彙總原始憑證或者是經過審核後無誤的原始憑證,是按照內容加以分類並確定會計分錄的。

在實務中,會遇到多種多樣的會計憑證,需要會計人員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會計憑證保管年限

做好會計憑證工作 遠離違法犯罪邊緣

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會計憑證的保存期限是30年。

會計憑證違法案例

《會計法》規定,故意銷燬會計憑證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實務中,因故意銷燬會計憑證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恆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利用職務的便利,指使他人銷燬5家公司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被追究刑事責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社保局局長張立和副局長因在組織編印社保政策彙編和舉辦社保培訓班期間,在會計憑證簽字時弄虛作假,使得實際印刷數量、價格和培訓費用與報銷發票的數據不符,並因涉嫌銷燬會計憑證被嚴肅處理;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指使他人故意銷燬會計憑證和計賬簿,構成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萬人民幣。

會計憑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2條第2、3款規定,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44條第1款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僅是包括會計,也可能是主管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

另外《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處5 000以上50 000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綜合以上所述,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會計憑證制度,會計人應根據規定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進行歸檔,在達到規定期限或者情形時方可按照規定銷燬,這是每個會計必知的常識,即使對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往往所知甚少,但是相信看了以上案例,自然會敲響很多會計人心中的警鐘。會計人應該嚴格遵守會計職業道德,不抱著僥倖心理,不在違法犯罪的邊緣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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