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官司輸執行,“楊百萬”淪為“楊白勞”

贏官司輸執行,“楊百萬”淪為“楊白勞”

楊新元

現如今,家財百萬已經不值得誇耀了,但放到20多年前,絕對稱得上是大富翁。當年的江西商人楊新元,曾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百萬富翁,他早年通過做生意積累起鉅額財富,後來又從事水電站的經營,在當地小有名氣。

天有不測風雲,1999年,一場官司奪走了他的水電站,他的生活軌跡由此改變。到現在20年過去了,曾經的“楊百萬”早已不見蹤影,取而代之的是吃著低保、四處借錢度日的“楊白勞”。

不過,20多年來,楊新元始終堅稱自己的案子是冤案,一直沒有放棄申訴。2018年7月,江西省召開營造非公有制企業良好司法環境座談會,江西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和省企業家、商協會代表共計40餘人出席會議。座談會上,楊新元案被作為重點案件提出。“我堅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一定不會缺席。”說這話時,今年67歲的楊新元顯得底氣十足。

合夥糾紛引發訴訟

贏官司輸執行,“楊百萬”淪為“楊白勞”

沙家電站

時間撥回到1996年,楊新元與人合夥在宜春市奉新縣建了一座沙家電站,裝機容量500千瓦,總投資300萬元。楊新元對記者表示:“建電站是一本萬利的,運行成本很低,不需要原材料,建成就能馬上發電。”由於很看好水電站的前景,於是,他們第二年又決定在沙家電站的上游再建一家裝機容量800千瓦的江子電站。

“當時沙家電站還沒正式運營,我們手頭的資金出現了缺口,所以才會有李正根入股的事。”據楊新元介紹,1997年12月,他與當地人李正根簽訂入股協議。該協議顯示:“李正根入股100萬元,要求每年分得利潤20萬元。不參加電站的經營管理,不負盈虧。”協議同時約定,入股款在兩年後逐步歸還。

收款記錄顯示,1997年12月至1998年10月,李正根分十次向楊新元支付了100萬元。1998年12月5日,楊新元以沙家電站的名義向李正根出具了100萬元的總收條。而實際上,該100萬元投資也確實用在了沙家電站的建設上。

後來,合作開發江子電站的計劃因故擱淺。李正根於是提出,其入股的資金全部用於沙家水電站,他是沙家水電站當然的股東,應當享有沙家水電站相應的產權。楊新元也同意其享有沙家電站50%的產權,但李正根仍不滿意。1999年8月,他一紙訴狀將楊新元告到了奉新縣法院,要求確認自己享有沙家電站100萬元股權。獨立法人沙家電站隨後被追加為被告。

“我是高安人,法院卻將傳票寄到奉新縣沙家村,給律師寄傳票也寫錯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導致我和律師都沒收到傳票,雙雙缺席庭審。而且庭審後第二天就下達了判決書,就跟鬧著玩似的!”說起這場官司,楊新元至今仍很氣憤。而更讓他不解的是,原告請求的是享有100萬股權,並未要求歸還投資款,且當時還未到協議約定的歸還資金期限。但奉新法院卻判令沙家電站支付原告100萬元本金及36萬元利息。

楊新元不服判決,向宜春中院提出上訴。宜春中院受理後沒有開庭,只對楊新元作了簡單的詢問筆錄,就於2000年1月18日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沙家電站歸還李正根100萬元,並從1998年3月14日始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楊新元不服二審判決,又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而接下來,就是長達3年多的訴訟拉鋸戰。

2001年9月,江西省檢察院向江西省高院提出抗訴,省高院將該案交由宜春中院再審。2002年3月,宜春中院作出再審判決,依然維持原判。楊新元仍不服,又向省高院申訴。2003年11月,省高院作出再審裁定,撤銷原一審、二審、再審民事判決,將該案發回宜春中院按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2004年9月,宜春中院按一審程序作出判決,駁回原審原告李正根的訴訟請求。各方當事人對該判決均未上訴,官司至此告一段落。

“官司打到這裡,名義上是我贏了,但實際上我卻輸了,我的水電站早已經被法院以‘白菜價’拍賣給了李正根,而且至今沒有執行迴轉,還是他在經營。”楊新元無奈地說。2000年11月27日,宜春中院作出整體拍賣沙家電站的裁定。同年12月30日,江西省商業拍賣有限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確定拍賣時間為2001年1月3日。最終,本案的利害關係人李正根作為唯一的競買人,以280萬元的價格順利拍得電站。

離奇的拍賣

2014年,宜春檢察院曾就該執行案向宜春中院提出了《檢察建議書》,經宜春檢察院查明,在法院決定拍賣沙家電站時,電站實際已陸續支付給奉新縣法院87萬元執行款,賬上還有40餘萬元可供執行。另外,電站也已經給出了還款計劃,保證在2000年年底還清本金,2001年3月底前還清利息。那麼,法院為何執意要拍賣電站呢?

記者進一步採訪得知,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奉新縣石溪鄉政府致函奉新縣法院,要求對沙家電站尚欠稅費進行追繳;此外,高安市法院也向宜春中院報告,指出楊新元個人還在高安法院的兩個判決中共欠李正根78萬元及利息,也要求宜春中院一併提起執行。於是,宜春中院將多起案件加在一起共同執行,將楊新元個人債務與沙家電站應承擔的判決義務交織在一起,致使本案執行復雜化。

但楊新元卻斷言:“這是法院打擊報復。”他的理由是,他曾以奉新法院幹警訛詐當事人為由,將央視《焦點訪談》欄目請到當地採訪,2000年9月26日,《焦點訪談》以《法院忙創收,收費沒理由》為題,曝光了此事。

更讓楊新元耿耿於懷的是,江西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證實,當時對電站進行評估的江西中昊會計所未在該協會登記註冊,“不得從事規定的土地評估中介經營活動,出具的土地評估報告不予認可”;江西省司法廳司法鑑定管理局亦表示,該會計所及其相關簽字人員2000年未在省司法廳辦理司法鑑定執行登記。另據媒體報道,主持這次拍賣的江西商業拍賣公司的負責人後來還因涉嫌與法院執行人員長期非法串通,操縱拍賣標的物等行為而被捕,公司也人去樓空。“請沒有資質的公司來評估,讓劣跡斑斑的公司來主持拍賣,如何能讓人信服?”楊新元還向記者展示了一份由北京順永會計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報告顯示,沙家電站當時的水力資源經營權價值為1303.8萬元,實物資產價值為550萬元。“無資質機構評估電站價值僅為173萬元,和有資質機構的評估結果差了十倍,說是‘白菜價’一點不為過。”楊新元說。

此外,當時公示的《拍賣規則和須知》規定:“拍品成交後,競買人應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並開票付款,成交的拍品,超過期限(三日之內)未付成交款者視作反悔,定金、保證金不退。”但李正根卻並未按拍賣規則繳納拍賣款,其競拍成功後,於2001年1月18日向法院寫下保證書:“保證在2001年2月20日前付清尚欠購買沙家電站款19.8萬元。”而且,在電站被拍賣之後,宜春中院還長期不與楊新元結算執行款。

楊新元認為整個拍賣存在諸多違法違規的地方,他懷疑既是本案主審法官、又是執行法官的諶輝有問題,於是,他開始向各職能部門舉報諶輝。然而,2003年4月22日,諶輝卻突然跳樓自殺了。官方通報稱,諶輝是因為收受房地產商1萬元賄賂,在接受檢察院調查期間跳樓自殺的。

就在諶輝自殺後的第二天,宜春中院電話通知楊新元領取退回款30萬元,而此時距拍賣已過去兩年多。

對一筆錢承擔兩次責任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作為本案執行依據的法院判決已被撤銷。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執行法院就應該立即依法進行執行迴轉,以便當事人的權益能夠儘快恢復未受損害前的狀況。

楊新元在獲知執行迴轉權後,也隨即向宜春中院提出了相應申請,宜春中院卻不予立案。2005年3月7日,江西省高院裁定宜春中院立案執行迴轉,但宜春中院仍然拒不立案。省高院又於同年7月23日將該案的執行迴轉指定由萍鄉中院執行,萍鄉中院隨即受理了此案,然而時至今日,執行迴轉仍未完成。萍鄉中院2006年5月15日出具的告知書顯示:沙家電站執行迴轉申請暫緩執行,待李正根與沙家電站一案的二審結果出來後,兩案合併執行。

原來,2004年8月2日,李正根又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楊新元、沙家電站返還同一筆款項,並以“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為由,申請中止執行。

楊新元認為,該再次起訴明顯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而且,他要求執行迴轉的標的物是沙家電站,而李正根起訴是為了收回100萬元投資款,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2012年5月21日,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對楊新元案進行了論證,在《法律意見書》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等法律專家指出,在執行迴轉中,被執行人(李正根)實際上處於不當得利的法律地位,如果濫用中止執行,一旦被執行人又故意挑詞架訟,因每次訴訟都需要經歷一定的週期,本意用於提高執法效率,維護公正的中止執行,可能淪為被執行人用來拖延執行迴轉,非法佔有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工具。基於此,法院宜在法定執行期限內進行執行迴轉,而不是等待新案審判結果出來之後再兩案合併執行。“遺憾的是,法院依舊我行我素,讓我對同一筆投資款承擔了兩次法律責任。”楊新元說。

2005年10月,宜春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沙家電站、楊新元返還李正根100萬元及相應利息。2006年6月,江西省高院維持原判。楊新元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請求對江西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抗訴。最高檢將該申訴轉由江西省檢察院辦理,江西省檢察院審查後指出:“二審判決確實存在一些不當之處,但不適合採取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

此後,楊新元又多方申訴,案件引起了相關領導的重視。2014年1月,在江西省人大、政法委、檢察院等有關方面的多次監督之下,宜春市檢察院向宜春中院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由於奉新縣法院、宜春市中院錯誤判決與執行,給沙家電站與楊新元造成的損失,在執行迴轉中並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顯失公正;“建議你院依法糾正”。然而,宜春中院卻至今未採取實質性糾正措施。

再後來,在時任江西省高院院長張忠厚的指示之下,江西省高院於2014年12月、2015年5月兩次下達督辦函,讓宜春中院就楊新元反映的問題儘快組織力量認真核查,依法作出處理,但宜春中院卻一拖再拖。2016年,張忠厚卸任江西省高院院長一職,案件再次回到“無人過問”的局面。

今年9月,本刊記者就該案來到宜春中院採訪,工作人員表示需請示領導,稍後再給答覆。截至發稿,記者未獲任何回覆,本刊記者將繼續關注該案進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