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紅茶賣家說,自己只是個代購

網絡購物方便快捷,已成為當下消費者最青睞的購物方式之一,特別是針對一些進口產品,還興起一種網上託人全球代購的購物方式,滿足人們足不出戶,便能買遍全球的願望。但是,網上託人代購和網上直接購買在法律上存在哪些差異呢?對消費者主張權益又有哪些影響?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二審認定網店店主系賣家並非代購方,與消費者形成買賣合同關係而非委託代理關係,網店店主需就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問題承擔退還消費者購物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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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新加坡紅茶沒有中文標籤

元先生愛喝茶。2018年7月的一天,元先生在一家網店下單購買了“新加坡特產現貨罐裝禮盒紅茶”,3天后他就收到了該紅茶,到貨速度特別快。然而,元先生打開快遞,卻覺得有點不對勁,網店上寫的是國內現貨,自己買的是從新加坡進口的食品,為什麼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籤?

於是元先生打開網站,詢問網店店主王女士:“這款罐裝紅茶是進口食品嗎?能否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給我看看?”

王女士回答:“這個是代購的哦,沒有親說的那些證明。我們都是從新加坡採購的,親放心。”

元先生又問:“是在我購買之前採購的嗎?”

王女士回答:“我們主要是代購哦,親有需求,我們幫親代購帶回,再從國內直接發出。”

王女士的回答並沒有打消元先生的疑慮,多次交涉無果,元先生以王女士銷售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的進口普通食品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還其所付紅茶購物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王女士認為,自己是受元先生委託,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元先生購買紅茶,而且告知過元先生代購事宜,實質是元先生在境外購買,雙方是委託代理關係。代購的紅茶沒有中文標籤很正常。

元先生則認為,自己購買的紅茶3天就到貨,商品的發貨地在國內,是國內現貨,王女士主張的代購不能成立,雙方是買賣合同關係。紅茶無中文標籤,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是不合格產品,王女士作為出賣人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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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雙方為買賣非代購關係 消費者訴請獲支持

一審法院以王女士銷售的紅茶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判決支持了元先生的訴請。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元先生購買的紅茶在王女士店鋪展示圖片上有“新加坡代購”字樣,但圖片旁邊的品名為“新加坡特產現貨罐裝紅茶”。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女士與元先生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還是買賣合同關係。本案中,雖然網店的紅茶展示圖片上存在代購字樣,但圖片旁邊的品名標註為現貨,且在交易過程中,王女士未明確向元先生表示其從事代購服務,雙方不僅未約定代購費用,王女士亦未向元先生披露代購人信息,因此,無法得出雙方已經就購買紅茶建立委託代理關係達成一致意見的結論。其次,雖然王女士向元先生提及紅茶是元先生拍了由王女士採購帶回,然元先生向王女士購買的紅茶實際是從國內發貨,與王女士主張的代購明顯不符,故按照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王女士出賣的紅茶是現茶。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定元先生向王女士購買的紅茶為現有存貨,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王女士作為進口食品紅茶的銷售者,應當遵守進口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如中文標籤、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等,應就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向元先生承擔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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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代購體現的系委託合同法律關係,一般涉及實際購買人、名義購買人和商品出賣人三個主體;銷售體現的是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一般涉及購買人和商品出賣人兩個主體。兩種方式的區別之一在於網店是否基於消費者的特定委託事項進行產品的採購和出售。

在代購的法律關係中,整個過程實際上包含著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實際購買人和名義購買人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委託的內容是購買指定的商品,如化妝品、箱包、進口食品等;二是名義購買人和商品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代購人作為受託人,應當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出賣人訂立合同,超出授權範圍與出賣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沒有約束力。委託合同存在有償與無償之分。網絡上的代購服務一般為有償的委託合同,委託方與受託方會事先約定代購費用以及商品的出賣方,委託方向受託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代購費用與商品價款。若網店系先行採購境外產品再向不特定消費者出售,則屬於銷售現貨的行為,消費者向網店支付的費用為商品的價款。而網店作為銷售方,其先行採購的商品理應符合我國相關進出口產品的規定,包括且不限於出售的食品應屬於可進出口範疇,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具備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等,否則消費者有權依照相關規定向網店經營者主張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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