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万拆迁款10年前就已支付,为何迟迟不腾房?开发商和业主各执一词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董楠 李晓波 文图

“425万拆迁补偿款,10年前已经支付给你了,为何还不腾房?”“按照协议内容,你们半年内没有拆迁重置,将视为放弃。”……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一处房屋拆迁,引发出一场纠纷。开发商和房屋业主各持一份签字、盖章一模一样,内容却相去千里的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充协议僵持不下。这究竟是咋回事?连日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425万拆迁款10年前就已支付,为何迟迟不腾房?开发商和业主各执一词

开发商:拿了425万房屋拆迁补偿款,却不腾房

据介绍,该处涉及拆迁的房屋位于涧西区联盟路与太原路交叉口,一共三层,目前有一家饭店、保安公司等在此营业。负责该处开发的是洛阳嘉轩置业有限公司,据该公司负责拆迁工作的侯鹏介绍,涉及到拆迁的房屋只是他们公司华侨新村项目改造中的一处。

侯鹏说,该处房屋在2009年12月29日,与当事人李超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其42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之后,侯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委托书、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份打款证明和一份李超本人签字收据。

其中,委托书是由李超弟弟李超英所写,委托李超对该房屋全权处置。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提到,该处房产有证面积215㎡,临时建筑1000㎡(以实际测量为准),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房屋拆迁补偿费360万。补充协议中还提到,如乙方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要求,在十日内(即2010年元月9日)将房屋腾空,甲方补偿乙方65万元。

“当初为鼓励李超能够尽快腾房,一次性支付其420万费用。”侯鹏说,收据、打款记录均证明李超本人收到该笔款项,但其却未按照协议约定腾房。2010年11月,公司委托律师向其下达了催告函,要求其履行交付责任,仍未果。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开发等工作未进一步进展,期间公司内部法人也发生变更,原法人王振国不再担任。

“今年9月,公司要对这块地方进行开发做商用小区。”侯鹏说,9月中旬通知李超,并在9月20日当面沟通,多次要求其搬离,并下达限期搬离通知书,对方均拒绝,后来报警,警方协调要求在10月10日前搬离,但仍未搬离,对方提出要见公司原法人王振国。

“钱是公司支付的,并不是王振国支付,他与公司已经没有任何的关系。既然10年前已经拿到425万的拆迁款等,房产归公司所有,他还有什么理由不腾房呢?”侯鹏质疑到。

425万拆迁款10年前就已支付,为何迟迟不腾房?开发商和业主各执一词

业主:开发商近10年未开发,按协议“房屋仍是原业主的”

针对开发商的说法,李超也有话说。他说,该房屋房产证是他弟弟李超英的名字,不过与开发商所有对接手续均由他负责办理。

“2009年洛阳嘉轩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振国进行华侨新村开发,多方找人通过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赔偿。”李超说,几经协商,他同意以360万的价格将房屋交给开发商开发,拿到赔偿款后,于2009年12月29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显示,李超应该在本协议签订十日内将房屋及变压器(含房产证)等交付给洛阳嘉轩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在三个月内拆除,否则视为违约,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100万元。

此外,李超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的第三条则提到,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半年内不能将房屋拆迁重置,将视为放弃,乙方不退还补偿费。

“此前房屋也腾清过,房产证等也给过开发商,但他们没开发,我又要回来了。”李超说,根据两份协议,他已履行完毕,也拿到425万元的补偿款,“由于开发商存在强拆情况,华侨新村业主不断上访,导致10年没有开发,根据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的规定,开发商在半年内并没有将房屋拆迁重置,所以目前该所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我”。

425万拆迁款10年前就已支付,为何迟迟不腾房?开发商和业主各执一词

蹊跷:开发商、业主提供的补充协议,内容大相径庭

对于李超的说法,侯鹏表示,他不能认可,并说李超并没有腾过房子,也没有给房产证等手续的情况。

此外更为蹊跷的是,侯鹏和李超分别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均有房地产公司盖章、公司原法人王振国签字及李超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两份几乎一模一样的补充协议,因为一句话却出现了内容大相径庭的局面。

记者对比侯鹏和李超分别提供的两份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发现,协议大部分内容都一模一样,签订协议时间,嘉轩公司公章及公司原法人王振国、业主李超的签字的字迹也一样。只是在第三条规定里,李超提供的补充协议中多了一句“协议生效后半年内不能将房屋拆迁重置视为放弃,乙方不退换补偿款”,而且在该处还盖了一个嘉轩公司的章。而开发商提供的协议中,则没有这句话和多出的这处盖章。

双方均称,他们提供的协议是真实的。那么,到底谁的协议是真的呢?既然两份补充协议上都有嘉轩公司原法人王振国的签名,王振国又会怎么说呢?

随后,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根据洛阳嘉轩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提供的电话联系到原法人王振国。对方称不在洛阳,承认当初补充协议是他签订的,但否认协议中有“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半年内不能将房屋拆迁重置,将视为放弃,乙方不退还补偿费”这句话。

“不可能签这句话的,花了几百万会签这个话吗?”王振国说,当初补充协议是为了鼓励他提前腾房子,如果限期内搬迁,还奖励他了65万元,但钱给了,房子迟迟没有腾,“这话他(李超)要是写上就是诈骗。”

针对目前的情况,开发商认为他们早已支付相关费用,房屋应归属他们,不可能签半年内房屋不拆迁视为放弃这样的条款,希望李超能够尽快腾清房屋。而李超则表示,开发商为何10年来从未有人找过他说明此事,即使现在要进行开发,有问题怎么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却采取锁门、堵门等方式来要求租户搬离,如果开发商再有其他违法行为,他将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租户:签了5年用户协议,损失谁来承担?

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之间的纠纷,让租户也很受伤。

租赁李超房屋经营饭店的陈女士说,2013年她与李超签订为期5年的房屋使用协议,并约定租金共计10万元,每年缴纳2万元。“饭店营业期间正常缴纳租金,从未有人找过我称房屋所有人问题。”陈女士说,2018年6月再次签订用房协议,并约定租期5年,租金10万元,每年缴纳2万元。

2019年9月25日,饭店入口处贴上了一张由“洛阳市华侨新村改造指挥部”发出的搬离通知书,称洛阳嘉轩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9日与原业主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房产已属于该公司所有。三天后,陈女士再次接到一份限期搬离通知书,要求其在10月10日将所有物品清理搬离。洛阳嘉轩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还将饭店门锁了,他们也报警。

对于出现的这种情况,陈女士找到签署用房协议的李超。对方解释说,2009年12月29日确实与洛阳嘉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但该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况,根据协议约定,该房产依然属于李超英所有。“你们双方有纠纷,我租房时候也没人告知,现在出现这种情况,我的权益和损失谁来保证?”陈女士说。

律师:如一方涉嫌伪造协议,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此事,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了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婷。她说,正常情况下,开发商与李超签订拆迁协议,并支付拆迁补偿款。那么,房屋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李超应按协议约定将房屋腾空。

针对出现两份不同的拆迁补充协议,许婷律师认为,李超所持的协议中,多出“半年不开发应视为放弃,不予退还补偿费”这句话,如果该份协议不是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的,那么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本身这句话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当然,双方协议的真假,还需要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如果一方涉嫌伪造协议,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伪造协议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对签订之外的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李超英与租户签订5年的租赁协议,如因房屋拆迁限期搬离,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李超英应向租户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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