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人實名制真能避免農民工欠薪嗎?你怎麼看?

wangsagi


臨近年底,對於國內勞務用工密集型行業領域,如建築施工行業,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問題一直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民生問題。由於建築施工行業的特殊性,年底通常是勞務人員集中結算薪資的時間節點,加之建築農民工群體數量龐大,一旦出現工資拖欠問題,極易出現社會影響嚴重的“農民工討薪”事件。

因此,每臨歲末也同樣是國家重點整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時間節點。一如此次的農民工欠薪治理冬季攻堅行動,多部門聯合下,以強力的行政手段直接對涉事企業進行查處,保障農民工群體能夠如期、順利領取工資回家過年。尤其今年年底的清欠工作,相關部門制定出明確的清欠時間表,為廣大農民工群體提供了一道重要心理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政力量主導的臨時性治欠行動,儘管“力度強、見效快”,但實際上並未觸及到“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核心,因此,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建築行業發展與社會民生保障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1、行政整治與司法懲處,欠薪壓力集中於直接用人方

此次四部門聯合整治行動,是我國行政力量與司法力量的集中體現。近年來,我國一方面不斷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的行政監管力度,另一方面也不斷健全完善關於欠薪治理、欠薪懲處的司法基礎保障。如:

1)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刑;

2)2013年1月,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和有關法律事務問題,為惡意欠薪犯罪設置了相對比較低的入罪門檻。

3)2019年8月13日,人社部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為專項立法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進行意見徵詢。

其中,第二項的司法解釋規定是目前建築市場勞務糾紛常用的法務判決依據,此次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就援引其中內容表示:

懲處內容: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數額在五千元到兩萬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滿足以上條件,欠薪數額較大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拒不支付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過以上內容可以發現,無論行政整治還是司法懲處,其主要針對對象都是最直接的用人方,即施工單位、勞務公司或包工頭。而眾所周知,農民工工資欠問題的直接原因固然是用人方未能如期準時發放應發工資,但根源與主要原因,實際上卻是源自於業主開發商的工程款拖欠問題。

在低價中標,且業主開發商佔據市場主導地位的整體建築市場環境下,承包商想要獲取項目,往往會被要求帶資或墊資施工,這就導致其資金鍊條十分脆弱,一旦上游開發商拖欠發放工程款,下游施工方就可能面臨資金鍊斷裂風險,以致於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因此,可以說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實際上是上游開發商通過拖欠工程款發放,將相應的資金壓力轉移給下游施工單位所造成的結果。而正如上文所述,目前相關的行政整治與司法懲處,都集中針對下游施工、勞務、包工頭,並未觸及農民工欠薪問題的根源與核心,因此很難徹底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當然,從農民工社會權益保障角度而言,臨近歲末,行政司法力量下的整治行動,的確是短期內快速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有效辦法。

2、制度建設與制度保障,源頭上根治農民工欠薪問題

相較於行政力量下的短期權益維護保障,毫無疑問,制度層面的相關建設更能長久、根源的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如廣泛推廣應用工程擔保制度,從市場準入、工程款與工資支付保障等方面,有效防範、避免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發生。

支付保障: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涉及兩項支付保障內容,即直接原因下承包商對於農民工工資發放的支付保障;以及源頭上開發商對於承包商工程款發放的支付保障。

前者,通過承包商向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一旦承包商未能按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工資支付義務。後者,開發商通過委託保證人向承包商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一旦開發商未能按合同約定如期支付工程款,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工程款發放義務或賠償相應損失。

兩大支付保障功能,一方面保證施工承包商準時受到來自開發商的工程款資金,減少其資金壓力,避免出現資金鍊斷裂風險,從而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另一方面,即便施工承包商自身出現財務問題,無法按規定發放農民工工資,保證人也可以代其償付,有效保障農民工群體的工資發放。

市場準入:

通過發達國家工程擔保制度的發展應用,我們看到工程擔保制度在建設活動主體市場準入篩選與風險防控方面的更多可能。如美國的工程擔保制度,承包商能否獲得作為保證人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證擔保,直接決定著其能否參與相應的市場業務活動。

緣何如此?答案即在於:美國保險公司依靠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建立具有權威性的風險評價體系,從而將對市場業務准入篩選的話語權,有效地傳導到工程建設領域的產業鏈環節。

美國工程擔保制度發揮的市場準入作用,對於國內工程擔保制度發展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目前,我國工程擔保市場上,銀行、保險公司與擔保公司三類保證人主體同時並存,且保險保函即工程保證保險,近年來在政策與市場上的發展勢頭十分迅猛,這為借鑑與發展美國工程保證保險的功能模式,提供了較好的優勢條件。

以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為例: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出現,其主要原因固然在於業主開發商的拖欠工程款發放,但與施工承包商自身缺乏足夠的財務風險抵禦能力也密不可分。

一旦工程擔保制度能夠發揮出有效的市場準入篩選作用:

1)一方面,通過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結果掛鉤,令不具備相應資金實力的開發商,無法獲取施工許可,在市場準入門檻上提前規避可能出現的工程款拖欠風險;

2)另一方面,通過對施工承包商資金實力、工程業績、風險應對能力等多方面的審核與評估,將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風險較大的企業排除市場業務範圍,從而強化建築市場中施工承包商的整體企業實力,防範和避免出現農民工欠薪問題。

綜上,對於施工單位、勞務公司、包工頭的行政司法整治活動,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重要的社會民生問題。只有在制度層面,通過相應的制度保障作用,才能從根源上有效防範和避免相應風險因素的出現,從而徹底解決長期困擾我國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工保網


建築工地實名制能避免欠薪?

首先我農民工,還從事工地上!這一點我很有提會!雖然說現在實名制,好多工地都有實名通道外觀看著很正規實名通道,其實就是一種預設,真正出了事情要錢,沒有證明公司不會認識你這個人。

今年五月份我在工地上腳受傷,兩根筋斷裂,老闆沒錢不給,到勞動局,一不是公司裡的員工,二是不能證明勞動關係。只是分包出去老闆個人,只是跟老闆之間存在勞務關係,跟公司關係不大,沒有勞動合同又拿不出足夠證明勞動關係,勞動關係不好受理!

建築工地上實名制跟公安破案有幫助,避免不了欠薪,座火車也不是現在實名制,

現在的社會無論幹什麼必須有證據,農民工什麼時候人各一份勞動合同,工資真真正正才有份保證!農民工實名制多少好點,但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但只是我個人看法,隨著國家政策放寬,重視農民工,農民工的工資會有保證的!






農村迎川


我做家裝工程的,有時候也接觸下工裝,我說一下吧

標題這個說法簡直就是太外行,兩者沒有任何關係

做工程都是層層分包,並且工程即使最後做完,也要壓一部分錢幾年之後給,說白了都要不回來了,現在做工程利潤很薄,工裝要套定額,價格低的令人髮指,折算下來人工一天100多點,現在實際人工一天都三四百,不陪才怪,為了接到工程,所有工頭就低價接活,等到最後要給工人結工錢的時候怎麼辦,沒事,那時候有新接的工地,拿到首付款先給工人發工資,只要活不斷,基本沒問題,但是現在市場不太景氣,有時候包工頭的工程續不上,或者甲方由於某些原因不能及時給包工頭付款,危機就爆發了,不光是工人,連材料商都沒錢過年,包工頭很多材料都是年結或者幾個月結算一下。這是目前最普遍的,最慘的是材料商下面的員工,掙得本來就少,比工人都少,還要拖欠工資。

如果是家裝工程,風險沒有那麼大,只要活幹好,別出大問題,都能按時付款,除非工地出了問題,業主中斷了工程款,公司也賠錢,那麼公司也會和工人或者工長這邊協商怎麼賠錢的問題,很多時候其實是工長的錢拿夠了,煽動工人去公司鬧事,或者工長拿錢跑了。


聰明的白痴let


不好弄,只要是有分包的工程隊都不可能避免,除非是項目部自己組織人員施工,直接對準農民工發放,但是主要問題是甲方工程款大都不及時,指望項目部墊資每月對準農民工發放生活費也做不到,現在工地上都找分包隊,說白了就是要分包老闆墊錢的,然後墊到甲方付款節點了再撥款給分包隊,這期間撥的款根本不夠支付民工工資,所以分包老闆想繼續幹下去就要繼續墊資,到臨春節該發放工資了,說的是直接對準農民工的,但問題來了,撥的款肯定還是不夠發的,包工頭以上墊資的錢咋弄,那麼就要想辦法做假,結果到頭來問題還是不能解決。其實最主要原因還在於開發商,開發商撥的款始終不夠,建築公司又不墊錢,所以這個問題始終都解決不了。一句話,關鍵還是資金跟不上。


代號125417690


16年福州海星裝飾工司欠我一萬多工資四月份做的事到十二月還不給,打電話今天講明天給,到明天又後天,結果沒辦法的我是叫上三五個到做事的師傅去他公司在大利嘉城七堵出辦公室下午三點去堵他,晚上12點他人也不回來玩失蹤,他老婆在那裡結果哭喊著他快回來給錢。


哥好累2


實名制可以解決部分……簡單來說現在最底層基本是計件……不可能每個月都給你工人收量算量,目前我工地都是班組自己估算個大概價格肯定要低於實際量,然後公司按照人工實際名冊直接點對點支付給工人銀行卡……最後年末和尾款結算的時候還得工人和下面對完帳才能再支付!但是工地太大對人員考勤管理就是個難題,流動性太大!而且目前平安卡說得美好實際太不科學,從工人進場辦卡到卡到手裡,起碼的半個多月……而且平安卡同級考勤那個系統之難用……考勤得一個人一個人的對……


沐灬沐


實名制有的地方在實行,這只是對那寫實力強的企業,大部分只是有企名無其實。我在南京春天打工的工資還沒有給。打勞動局電話忙線。沒有用。大魚吃小魚,小魚吃麻蚱。農民工是最底層!有理都沒地方說。政策是好的!但是一到下面一層駁一層。


明天你好141448198


這種問題簡直就是外行說話!

一,首先要知道欠薪的主要原因是業主方!業主方負責工程款,項目部墊付材料款,分包施工方墊付工人生活費及零用錢,這是遊戲規則。項目部不可能拿到工程款不發放,後果停工,分包方也不可能,後果工人再也帶不了!

二,業主方是強勢方,既有監督權又有財政權,項目部萬不得己才會與其對抗,分包施工方更是食物鏈最低端!工人錢拿不到勞動局可介入,分包施工方拿不到勞動局是不會管的。

三所謂的的實名制是為了防止施工方拿錢跑路或挪用,但這種可能性太小,主要是後果太嚴重。實際上現在工地都有工資表和身份登記,和實名制差不多。

四,真實情況是小包頭最慘,借錢發工資,工程款無著落,還不敢鬧,鬧了就等於自己砸自己的路。


守候承諾65407582


請你邀請回答這個問題

建築工人實名制不能避免農民工欠薪這個問題。

為什麼不能避免呢?

首先,搞清楚有誰在發工錢

欠薪的人,欠薪的單位都是,一般都是那些工程隊承包上二包,三包上這些人。他們拿了下家的錢,扣除他們把自己應得的收走之後,剩下的錢再交給第三包的人。有時候第三波人他資金緊張,把這個錢挪挪過去做別的用別的用途,或者是資金不及時,所以就導致了農民工沒有準時拿到自己的工資和自己的貢獻,有時候最後的包工頭甚至都要自己去貼錢。

第二,看資金流的動向

所以你看看在這個資金的來龍去脈,在這個基礎上呢,你自己去了解一下,看看實現實名制是否能讓他們更不欠工資?根本不能呀

建議或者方法:除非就是說甲方建築方的這個錢直接打到農民工農民工的賬戶上面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否則你永遠總是有人欠你的工錢。

這一點就是我們說的叫做工錢和承包商利潤錢分開兩條線走。

農民工的工資工錢這一部分,由甲方直接打到每個建築工人的自己的賬戶上面去。

再在制度層面,或者在法律的層面進行強制要求,任何甲方不管你中間是分包了多少次,你這個工錢必須要達到幫你施工的這些農民工的賬戶上面去。

至於說他們之間多層承包之間產生了利益分配或者賬務處理,這些問題由他們自己內部去解決,不要把農民工的工資跟他們的利潤,跟他們的成本攪在一起。都是這樣的一種做法,那應該就可以從根本上來解決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這樣的問題。

我是專業的總賬會計,覺得這個是唯一可以保證農民工工資的最保險做法。

本文原創於《三農創業坑》,三農創業活下去,是第一位,活不下去,別談夢想和情懷了,

小故事,大教訓,少走彎路,不掉進坑裡,是我們的初衷。

親愛的三農回鄉創業的朋友們,是否能給你提供一些幫助,如果能給你一些幫助,給一個點贊吧,

如果覺得能夠幫助到身邊的朋友,就轉發給他哦,這也就是《三農創業坑》的最初出發點,本文章原創,請監督版權,謝謝!


饅想你


一廂情願罷了!是"頭腦風暴法"想出來的主意。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一,發包方的強勢地位改變。二,傳統支付模式的顛覆,在工程建設,材料佔比56%左右,大部分沒有預付款,進度款最多80%(支付了80%的款,投入已達200%),施工方一直負債經營,如何解套,如何能提高工程質量?三,定額計價嚴重滯後,好多已經無利潤可言。各級政府都靠紅頭文件來"整",相應的費用沒有規定,於法無據可算。四,各種稅費負擔越來越重(營改增後,好多企業反而是增稅了,且五險一金等費用無法承受)。五,各種押金、保證金、罰款、附加費壓得企業喘不過氣來。六,其它無法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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