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還想撞名李維斯,這種蹭名牌的想法不能有

提起李維斯,大家都會想起各大商場都會有的一個專營牛仔褲品牌。李維斯(Levi's)是著名的牛仔褲品牌,由猶太商人Levi Strauss(李維·斯特勞斯)創立。1853年,Levi Strauss成立了生產帆布工裝褲的Levi Strauss & Co.公司。1873年他與另一夥人JACOB DAVIS把他們生產的扣鈕牛仔褲上所用的「撞釘」註冊專利,標誌著第一條牛仔褲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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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牛仔褲的“鼻祖”,Levi's象徵著美國野性、剛毅、叛逆與美國開拓者的精神。它歷經一個半世紀,從美國流行到全世界,併成為全球各地男女老少都能接受的時裝。靛藍牛仔斜紋布、腰後側的皮章、褲後袋上的弧線、鉚釘、獨有的紅旗標等都是李維斯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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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全球五百強排名第11的李維斯剛結束一場有關“LEVI’S”商標的商標無效行政糾紛。

原告利惠公司系“LEVI’S”商標的權利人,其主張第三人劉某申請註冊的“酷艾李維斯KUAILIWEISI”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是對其“LEVI’S”這一馳名商標的翻譯和複製,故對其提起了無效宣告。在權查查知產平臺上可查詢到,自2009年起,劉某先後共註冊了四枚“酷艾李維斯KUAILIWEISI”商標,其中一枚商標被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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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原告不服該裁定,故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原告便對其“LEVI’S”“李維斯”系列商標進行了持續的使用,開設了五百餘家專賣店,且專賣店遍及全國大部分省份,每年均投入大量資金,通過多種形式對其品牌進行宣傳推廣;“LEVI’S”商標還曾於1999年被列為全國重點保護商標,曾多次被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在牛仔褲商品上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構成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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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訴爭商標由中文“酷艾李維斯”及其對應漢語拼音構成,其中“酷艾李維斯”完整包含了“李維斯”字樣,屬於對原告“李維斯”商標的摹仿,而“李維斯”也系“LEVI’S”的對應中文翻譯,且訴爭商標與原告的“LEVI’S”“李維斯”商標均指定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所以綜合考慮原告“LEVI’S”商標的知名度較高、訴爭商標與其商標標識的相似度、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的類似性,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構成對在先馳名商標的複製和模仿,應予無效。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權小妹給大家提醒啊,大企業擁有強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天然的品牌效應。藉助摹仿商標投機取巧,可以在短時間內獲取利益,但最後害的還是自己,所以還是註冊具有自身特色的商標,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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