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大多數人認為,只要存在非法行醫的行為,那就屬於刑事犯罪,並非如此。
只有非法行醫行為達到量刑規定標準之後,才會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並對其作出刑事處罰。當然,認定為非法行醫罪,是需要提供相應充足的證據,那非法行醫需要什麼證據呢?又分為哪些類型呢?跟鴨老師一起來看看:
一、非法行醫需要什麼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非法行醫的種類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從事醫療衛生技術服務是典型的非法行醫行為。
2、超範圍行醫或採取出租、承包經營
有的醫療機構擅自開展未經核准或需專項許可、特殊許可的科目,如:醫學美容科、婦產科醫學影像科等,屬於非法行醫範疇。醫療機構出租、承包和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技術服務的,是明顯的非法行醫行為。
3、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在自己執業註冊的專業內從事醫療服務才為合法。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診療活動的如牙科醫生從事婦科診療等,按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其所從事的診療行為當然就屬於非法。另外,使用剛畢業尚未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質的人員獨立從事衛生技術服務工作也屬非法行醫行為。
4、從事特定專業醫療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
某些特殊診療活動,如計劃生育、放射治療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專業的考試取得特定的專業執業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些特殊診療活動,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上崗證”、“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醫學影像專業醫師執業證書”等。無相應醫學專業資質證書上崗從事特定專業醫療活動就屬非法行醫行為。
5、未經執業註冊或在非執業註冊地點從事醫療衛生技術服務
對於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人員,當屬非法行醫行為。
6、其他情況
執業醫師變換執業場所未辦理變更註冊執業,特別是到無執業主體的場所執業、藥店坐堂行醫等場所執業,亦屬非法行醫行為。
無論是在對什麼人定罪處罰,此時如果缺少充分、有效的證據,那麼都是不能認定其有罪的。
三、量刑與處罰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情節嚴重是指:
1、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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