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规划中,规划图公示以后就开始征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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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搬迁或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楹庭专业企业征拆律师


作为曾经的拆迁工作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特结合当地的情况和工作的实际作答。本答复的主要内容是:

拆迁规划图公示后,并不表示立即将进入征地程序。法定意义上的开始征地一般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各地为了尽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往往按预征地的程序实施征地工作,即召开预征地动员大会、公布预征地方案后,就表示预征地工作进入实质实施阶段。

下面,就结合工作案例说说相关情况。

三年多年,笔者负责的一个水利建设拆迁项目,当时就突击完成了征地拆迁的调查摸底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预拆迁的方案也早已准备完毕,只待区里印发方案并召开征地拆迁启动大会了。当然,该项目的拆迁规划范围也早已锁定,相关的规划图已进行了公示,所涉及的群众早已知晓自己的田土、房屋是不是在征地拆迁的范围,各生产小组的也完全知晓自己所在小组的征地面积。

但这一项目到目前仍未正式启动征地拆迁工作,补偿方案也未正式印发,征地启动大会也未召开。

所以,不管是正式征地,还是预征地,征地的补偿方案是否正式公布、征地动员会(启动会)是否召开,是衡量征地是否实质开始的主要标志。当然,以严格意义而论,征地批文下达,才真正表示征地开始。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


您好!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建议您参考:

不是。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1、政府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和农户;

2、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并且调查结果由三方主体(村集体、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征地文件,并上报、审批;

5、张贴“二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二次”征求村民意见和听证;

7、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上报并审批;

8、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9、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10、交付土地,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颁布,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统一按照该条例规定执行。这种情况通俗的说是指国家在法定条件下,收回城市市区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对该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1、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房屋的征收范围,组织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临时建筑,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予补偿。同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如因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该方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结果修改方案。

3、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4、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履行,且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诉讼期满后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是两个概念,《征收决定》通俗说是政府公告告知其需要征收某地块的房屋,收回该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决定》是针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某被征收人,政府决定对其房屋给予多少补偿的行政决定。

谢谢!


万典普法


您好,规划图公示并不代表就开始征地了,还需要看是否有用地规划以及当地政策等因素,建议您多留意当地信息。


袁曼曼征地拆迁律师


您好,顺序是

1、政府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和农户;

2、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并且调查结果由三方主体(村集体、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征地文件,并上报、审批;

5、张贴“二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二次”征求村民意见和听证;

7、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上报并审批;

8、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9、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杨念平律师


你好,拆迁是有程序的,公示拆迁范围了之后,有评估,测量,补偿标准等信息的公布,国家规定,先补偿后征收,所以补偿安置做好之后才可以进行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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