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除驾照之外的其他资格证过期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炎炎的夏日,满街都是西瓜摊,一辆载着西瓜的三轮车后挂的一个小横幅,引起了我的注意,上面写着:“正宗宁夏瓜,骗人生意不长久,长久生意不骗人”。

自古以来,诚信不坑不骗人,应当是商人们,现在的公司经营者们的不变信条。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无奸不商,无商不奸,变成了信条,变成了生活中的常态。到底是商人的问题,还是监管部门的问题,咱们只是提出来,不过多的进行探究。

说到汽车保险行业,说到事故理赔,之前大家一说的就是在遇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这两年比前两年要好很多,可能是因为法院的支持,再加上当事人更多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除驾照之外的其他资格证过期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付,相对比较正规,就这,在现实中,依然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当事人有责任时,按主次责任的不同比例进行赔付,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交强险赔偿时,只分有责和无责限额,在一起有责的事故中,无论你是全责、主责、同责、次责,交强险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是一样的。

而商业险就不一样,理想的状态是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合同有明确约定且明确提示的,应该严格执行,这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提升每个人依法维权思维的有效途径。

在交通事故保险案例中,经常看到的是,法官在很多时候,判保险公司败诉的理由却是,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的说明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尽到了释明义务。

事实是,在购买保险时,很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中所有条款,都不会给当事人讲的很清楚;对于当事人来讲,因为不可能掌握更多的保险知识,听了也不一定会懂,大多人都是靠着所谓的盲目的信任,认为既然是格式条款,都签了那么多的人,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即便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也应当是依法免责,会兼顾各方的利益。再加上商业保险原本就是射幸合同,更多人的购买,是为了保障,为了安心,为了防范,购买后如果不出事故的话,估计没有几个人会去再细看的。


交通事故中,除驾照之外的其他资格证过期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大多数人都是在出了事故之后,才会拿出保险合同,才会真正地领教到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上所进行的逐字逐句的解释,才会真正感受到某一个字词的威力,才会感受到中华文字的博大精深。

这个时候,木讷之人多会吃亏,而能言善辩之士多会得利,看似智慧,其实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法条痴以为,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当公平合理,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应当对相应的格式合同内容,进行实时监督,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欺诈,或者强制性地制定不合理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非格式内容,保险双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单独记载到合同之中,这样的话,格式条款和双方约定条款就会非常的明确,对于格式条款有固定的解释说法,对于非格式条款双方约定不明时,再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是全国统一格式的,统一解释的,而不是某个地区、某个保险公司自己私下制作好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如果要调整,也应当是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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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可能有行政机关过多干涉民商事活动的嫌疑,但在解决保险公司不诚信问题上,特别是在市场自我监管调节不力的今天,应该有一些作用。未来,这种行为,应该由达到诚信基础的保险行业协会,自行监管。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讲的是特种作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特种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是在作业中发生的作业事故,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车辆驾驶人没有取得,或者已经取得的交通运输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从业资格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

2017年1月3日16时许,赖某驾驶粤R****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清新区城西由阳山往广州方向行驶的公路上,因超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的粤R*****号两轮摩托车(车上载王某)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清新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赖某是某混凝土公司员工,所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事故发生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粤R****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购买有交强险、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案例来源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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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作业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过期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三者险下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诉讼中辩称,赖某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于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有效期,符合商业险的免赔事由,其不应当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从《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规定内容来看,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①.从程序方面来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

②.从实体方面来看,首先,免责条款不得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及第53条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法定情形。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再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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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提示或明确说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可知被告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三项说明义务,即保险凭证内容说明义务、内容明显注意提示义务、条款解说义务等三项并列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当事人,

但被告保险公司既未提供投保人签名的声明,又未能举证证明其以其他方式尽了说明、提示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的的不充分,不予采纳。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过期,并非保险公司免险其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中,如果车主在买保险时,稀里糊涂地在相关声明上签了字的话,甚至于写上“以上事项已经明确告诉我,已知晓”等类似话语的话,可能就吃了冤枉。


交通事故中,除驾照之外的其他资格证过期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按一般人的正常理解,从业资格证,实际上是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运政发的,它主要管理的是车辆的经营活动,就是该车能不能参与运输经营,从业资格证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不决定驾驶人对该类车型的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从事运输行业活动受到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

驾驶资格是由公安交管部门所发的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决定的,驾驶证是对驾驶机动车能力的认定,获取车辆驾驶证与是否获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没有关联,未获得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这也就是说,如果驾驶人的事故是与车辆驾驶资格有关的,判断的依据应当是驾驶资格;如果是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当以从业资格证作为判断依据,而不是不加区别。况且,从业资格证,在车辆通行中,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来就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如果要求弱势方在商业活动中,靠装傻、不签字,法官问到时装出一脸的懵懂,一问三不知才能获得赔偿吗?


交通事故中,除驾照之外的其他资格证过期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所以说,在这起诉讼中,保险公司虽然败诉了,但却让人高兴不起来。

普通人就是普通人,不能事事要求国人都是专家,对所有的行业门道都精通!专业人员、专业公司,本就不应该用自己的专业强项来欺哄人们。

虽然想法很理想,但至少这种理想,我们应该有!


交通事故中,除驾照之外的其他资格证过期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案例来源⑴:《林某与赖某、某混凝土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粤1803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清远市清新区),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系列之《道路交通案件审判参考》陈伟华、任莉志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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