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前重點: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一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考點1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範圍

國家對: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口訣:礦建危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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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考點1 安全設施審查、驗收和安全條件審查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二、安全設施驗收和安全條件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後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

進行驗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驗收,應當自收到申請驗收文件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

第三節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考點1 停產整頓後的整改複查

一、復產驗收

整改結束後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

驗收完畢

二、經驗收後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1)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准,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地方驗收、煤監審核、政府批准)

(2)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3)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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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考點1 安全監督管理

(1)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2)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4)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查封扣押權)

(5)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考點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安全管理的規定

一、安全條件審查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二、安全評價的要求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

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現狀評價)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考點3 劇毒、易制爆化學品相關規定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相關許可證件複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考點1 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規定

一、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 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合、造、篩藥、藥、藥、引、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二、安全管理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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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3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規定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第七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考點1 取得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工商登記的程序

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45日)生產許可證工商部門登記縣級公安機關備案(3日內)持《生產許可證》向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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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銷售、購買的特別規定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2.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3.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保存2年備查

(4)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

,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5)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考點3 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許可

收貨單位運達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3日內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籤注→

3日內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考點4 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爆破作業的安全許可

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20日內審查→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爆破作業活動→3日內向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二、人員的要求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八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考點1 排除適用的規定

1.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2.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考點2 特種設備設計文件鑑定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瓶(以下簡稱氣瓶)、艙和客

索道、型遊樂設施以及耗能特種設備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用於製造

口訣:大氣高氧運鍋爐

考點3 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規定

一、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三、特種設備報廢註銷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考點4 公共服務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一、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資質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電梯製造單位進行。

二、電梯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三、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使用前的試運行和例行檢查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五、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安全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第九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考點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的負責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考點2 應急預案的演練

一、政府及部門預案的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以及縣級以上負有安職責的部門,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二、高危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山、

屬冶煉、城市道交通運營、建施工單位,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口訣:鬼仙密集住金礦

考點3 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考點4 應急值班制度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

(3)應急救援隊伍。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十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考點1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對照之前的數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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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政府部門的報告

(一)上報的時限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上報的單位及級別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

(3)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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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續報和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事故報告的內容案例考點,要默寫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考點3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規定

一、事故調查的分級原則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提級調查和升級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案例考點,要默寫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調查的時限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五、事故調查報告內容案例考點,要默寫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考點4 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規定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一節 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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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 工傷認定

一、工傷保險申請時限、時效和申請責任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總結:單位30天、個人親屬工會1年內提出申請

二、工傷認定程序

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考點3 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向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考點4 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一、工傷醫療補償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停薪期間的福利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四、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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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考點1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範圍

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1)育比賽活動;(2)演唱會、音樂會等藝演出活動;

(3)覽、展銷等活動;(4)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5)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口訣:過節文體展,人才買彩票。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口訣:愚公影音

考點2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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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考點1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1冷2高可以)

(1)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2)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考點2 女職工孕期和哺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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