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廉潔自律獎”踩踏了廉潔底線

2018年底,北京市通州區區委第一巡察組對區煤炭公司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巡察。在巡察其二級企業時,一份當年5月份的工資表引起了巡察干部的注意。該表顯示,這個月為企業“一把手”孫某發放了一筆1萬元的廉潔自律獎金。巡察組經研判認為,該企業涉嫌濫發獎金,隨即將這一問題線索移交區紀委監委作進一步處理。經過線索初核後,通州區紀委監委對這一問題正式立案審查(11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據報道,發放廉潔自律獎金是涉事公司對下屬二級企業幹部廉潔自律方面進行考核的一項內容。根據該考核方案,如果企業幹部在本年度廉潔自律方面沒有出現問題,除了能拿回事先交納的1萬元廉潔自律保證金外,還能領取1萬元廉潔自律獎勵金。而拿到“廉潔自律獎”的5人,都是該公司下屬的二級企業責任人。當地區紀委監委要求該公司提供針對5名二級企業責任人的相關監督檢查記錄時,對方卻拿不出有說服力的證明材料。

涉事公司負責人稱,當初設計這個考核方案的初衷是想增強企業幹部的廉潔自律意識。這個理由聽上去似乎很正當,但仔細推敲後不得不說,它恰恰從根本上扭曲了廉潔自律。廉潔自律對於每一名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來說,都是底線要求。廉潔本身是不得踩踏的底線,而用發獎金的方式來激勵幹部自覺守住這個底線,分明是將“必須廉潔”曲解為“能廉潔更好”,把黨對幹部劃出的底線要求,當成了需通過激勵方能實現的更高標準。可見,設置“廉潔自律獎”,其本質是對廉潔要求的認知不清,甚至是誤解、曲解。

很顯然,這樣的“廉潔自律獎”不僅名不正言不順,發放的程序也經不起推敲,更像是變相給一些領導幹部發額外福利,不僅讓這些幹部得到“實惠”,還讓他們享受到“清官”的美名。這樣的做法“真香”,只是讓紀律規矩和廉潔自律“碎了一地”,其本身就像在以廉潔之名反廉潔,是對廉潔紅線的踐踏。而且以這種方式給濫發獎金的違紀行為“打掩護”,還會混淆視聽,大大折損廉潔的“含金量”,甚至由此形成惡性循環,讓廉潔變得廉價。因此,絕不能縱容這種以反腐敗的形式搞腐敗、以廉潔的名義反廉潔的行為。

其實,增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意識的最好辦法,是不僅要劃好廉潔紅線,更要給紅線通上“高壓電”,通過不斷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讓心存僥倖的幹部望而卻步。同時,通過警示教育常態化,不僅讓紀律規矩入腦入心,更讓清正廉潔成為幹部日常做人做事的習慣;不但要凸顯不敢腐不能腐的震懾,更要努力實現不想腐的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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