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中國《繼承法》誕生的背後,有這樣一個故事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沒有《繼承法》,公民遺產的繼承,仍遵循《唐律疏議》的規定,主要是根據血緣關係來繼承,而且是傳男不傳女,隨著國家建設的進步,公民家庭的財產承載量開始增加,人們對財產繼承的認識也發生變化,傳統的繼承方式逐漸顯現出漏洞,一件難以處理的遺產繼承事件,促使《繼承法》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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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我國著名的化學家,中科院院士曾昭掄先生,因罹患淋巴癌去世,其夫人已不在人世,兩人又無子女,曾先生沒有來得及對身後的財產做安排,留下包括北京城、南京城各一處宅院在內的高額遺產,再加上曾先生是曾國藩胞弟後人這一特殊身份,使得這筆遺產的繼承分配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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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荊律師告訴記者:沒有當事人自己的事前安排,在繼承法也沒有出臺的情況下,當時是沒有關於法定繼承代位繼承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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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曾昭掄這樣沒有孩子,卻有這麼多的財產,再加上曾先生和他的妻子兩邊的親屬又都比較多,這就凸顯出來我們的繼承法其實是一個缺位的空白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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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就推動了很多學者開始要出臺一部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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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1日,《繼承法》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將私有財產合法繼承給子女和其他親屬的權利,《繼承法》確立了四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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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頒佈實施至今已有34年,老百姓家庭財產的三大件從80年代的“黑白電視機、單缸洗衣機、錄音機”變成了價值翻倍的“房、車、錢”,為適應時代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頒佈之初只有37條規定的《繼承法》,開始進入到民法典繼承編重新修訂的計劃裡,尤其是其中對於可繼承財產形態的規定,會有新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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