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整整一年六個月,這就是在桂林欠錢不還的下場

欠款255萬元卻拒絕不還款。2013年7月8日,興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人蔣某償還劉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55萬元及利息。因被告人蔣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拒不提供真實財產情況,2013年9月26日經興安縣人民法院決定拘留15日。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蔣某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且將部分財產轉移給熊某,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興安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蔣某系初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履行部分給付義務,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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