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人,亂搭亂建、偷倒建築餘土…最高將被罰款5萬元!

明年1月1日起《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將!施!行!

亂搭亂建、佔用公共停車位、在外不及時清理寵物糞便、偷倒建築餘土……最高罰款5萬元!

近日,小編獲悉,《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宜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7月31日通過,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9月28日批准。《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宜春市自擁有地方立法權後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規。該法規總共47條,從責任劃分、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相關細則規定,其中涉及亂搭亂建、佔用公共停車位、在外不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等多個生活常見、群眾關心的問題,這意味著今後再遇到類似問題,我市管理執法部門將有法可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建築物外應按統一規範設置

根據《條例》規定,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建築物搭建雨棚、遮陽蓬帳、突出門廊,安裝太陽能板、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設備或者外立面裝飾裝修

,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統一規範設置;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屋頂、陽臺外、窗外、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懸掛、安裝有礙市容的物品

否則,將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佔道和佔用公共停車位說“不”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行為:(一)擺攤設點、兜售、攬工,散發廣告等;(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堆放物料或者種植農作物;(三)在道路路緣設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場地設置地鎖、水泥墩等;(四)吊掛、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五)從事洗車、噴漆、維修等經營活動;(六)超出門店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確需臨時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的,應當徵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佔用人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場地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佔用結束後及時清除臨時設施和廢棄物。

否則,將按具體行為處以50至5000元不等的罰款

針對公共停車位被佔用,《條例》也專門單條列出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合理施劃公共停車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佔用、撤除停車泊位。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鼓勵位於城市中心區、商業核心區、旅遊景區附近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節假日、休息日、下班期間開放停車場所。違反規定者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在戶外飼養寵物和攜帶寵物者應及時清除寵物糞便

攜帶的寵物隨地大小便而不清除是常見的不文明行為,大大影響我市市容市貌及百姓生活環境。

此次《條例》對此規定: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各類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寵物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者、攜帶者應當及時清除。

對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飼養數量處每隻(頭)50元罰款。對不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另外,《條例》內容還涉及挖掘城市道路,損壞公共設施,車輛運輸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等以及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等多個方面。其中,在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中,偷倒建築餘土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建設美麗袁州,共同維護文明的社會公共秩序是你我他必須承擔的一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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