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鹹安:羈押必要性審查助4家民營企業走出困境

“我公司5處工地已復工,農民工工資已發放,現在生產經營走上了正軌,衷心感謝檢察官給我們企業留了一條生路……”日前,在辦理一起涉民營企業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後,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就4家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了回訪調查,某建築企業負責人黃某詳細地向檢察官介紹變更強制措施後該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2016年1月至4月期間, 在咸寧市某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黃某、張某、鄭某、汪某的4家企業一起合夥串通為他人投標。2019年7月案發後, 黃某、張某、鄭某、汪某因涉嫌串通投標罪於同年8月16日被咸安區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公安機關對此案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黃某、張某等4人的代理律師和親屬向檢察機關提交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申請中,代理律師和親屬向檢察機關陳述, 黃某、張某等4人系初犯、認罪認罰,無社會危險性,且4家公司因法人代表和負責人被羈押,企業陷入了重重困境。

因涉及民營企業的發展和穩定, 該案受到檢察長高度重視,2019年10月10日受案後,立即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辦案中得到了第二檢察部的全面支持。承辦檢察官查閱了該案的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向辦案部門瞭解案件辦理情況,調查核實身體健康狀況、現實表現以及認罪態度等情況,並與黃某、張某等4人進行談話,向其講解當前國家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政策。同時通過實地核查瞭解到,黃某所經營的企業用工400餘人,每年繳納稅款300餘萬元, 黃某被羈押後公司業務受到嚴重影響,管理混亂,發展陷入困境。其他3家公司經營現狀也不樂觀。“企業搞垮了,不是我們辦案的初衷”。辦案檢察官深刻感受到, 對涉及民營企業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審慎處理,既不能縱容違法犯罪行為,也要避免案子辦了、企業垮了。

經過對案件相關情況的全面審查,檢察機關認為黃某等4人系初犯, 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致對社會造成危害。為最大程度減少和避免辦案活動對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活動帶來的負面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中央政法委《關於依法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以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結合認罪認罰相關規定,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黃某等4人符合條件,不需要繼續羈押。第三檢察部於2019年10月11日向承辦案件的第二檢察部發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函,當日, 黃某等4人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019年10月28日至29日,咸安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幹警對這四個民營企業進行回訪。回訪中瞭解到,鄭某變更強制措施後,在18天內完成了130萬的銷售產值,並融資500萬恢復企業正常生產;黃某變更強制措施後,積極籌集資金240餘萬,用於償還項目材料款、繳納稅款、發放員工及農民工工資,並調整工程施工方案,使得5個半停工狀態的工程項目全面進入正常施工;張某變更強制措施後,使得兩個半癱瘓半停工狀態的工程項目恢復正常施工,並積極籌措資金150萬元用於發放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汪某負責的2處工程正常施工。

此案的成功辦理,不僅維護了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在檢察機關服務非公經濟發展上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得到了企業的高度認可,體現了法律監督工作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雙贏、多贏、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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