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烏魯木齊市養犬管理條例》施行

“小區內一名孩童不幸被別人家養的狗給咬傷了,家長心疼不已,可狗主人還想逃避責任。”

“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隻恐嚇、傷害他人。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針對上述現象,於11月1日起施行的《烏魯木齊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給出了明確回應。

近年來,隨著市民養犬數量增加,犬隻傷人、犬吠擾民等事件日益頻發,為加強城市文明建設,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出臺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刻不容緩。

《條例》經新疆烏魯木齊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明確了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範,犬隻的收容、認領和領養,犬隻的經營,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

飼養犬隻依法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

《條例》明確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養犬登記,明確了登記條件。

“飼養犬隻依法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養犬人應當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許可的動物診療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和藥物驅蟲,辦理狂犬病等免疫證明,植入電子標識。”

《條例》要求,養犬人飼養的犬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免疫後十五日內,應當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每滿一年且需要繼續飼養的,在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辦理延續登記。《條例》以此確認養犬人與犬隻的飼養關係,指導養犬人合法養犬,並以此為基礎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為養犬人提供服務。

《條例》中明確,飼養犬隻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所,且每戶限養一隻。

由於藏獒等烈性犬隻具有攻擊性,對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較大,《條例》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隻。烈性犬名錄將由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條例》通過限定養犬條件、提高養犬門檻,使一些無力承擔養犬成本以及僅憑一時興趣、責任心不強的人放棄養犬,從源頭上限制養犬數量。

禁止攜帶犬隻進入部分場所

針對犬隻傷人、犬吠擾民和犬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公眾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為了強化養犬人對犬隻的監管、減少不規範養犬行為,《條例》明確,攜帶犬隻外出應當為犬隻掛犬牌;為犬隻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為體(肩)高超過三十五公分的犬隻戴嘴套;單位飼養烈性犬隻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即時清除犬隻糞便。

《條例》明確列出了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的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攜帶扶助犬的除外。這些場所具體包括: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泳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廳、候機室;攜犬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徵得駕駛員的同意;餐飲場所;市、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隻進入。允許攜帶犬隻進入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劃定區域或者配備犬籠設專人管護;禁止犬隻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條例》規定,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隻恐嚇、傷害他人。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飼養犬隻未登記將予以高額罰款

《條例》規定,未對犬隻依法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和藥物驅蟲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飼養未登記、未延續登記犬隻的,或者未辦理養犬人住所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督促養犬人在不超過三十天的期限內進行登記;拒不改正的,收容犬隻。

對於個人飼養烈性犬隻的,《條例》規定,由公安機關收容犬隻。未將犬隻送交符合規定的單位、個人或者犬隻收容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收容犬隻。

針對遺棄犬隻的問題,《條例》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養犬登記證》,養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攜帶犬隻進入禁止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養犬人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條例》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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