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裡,對於延遲交房的違約金條款上標註了最高賠付金額,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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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合法的,因為在購房合同裡面當時雙方另有約定,您也簽字認可了。標註了最高賠付金額,法律是予以保護的。下面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相關內容:

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認購書已經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性質,即使雙方未明確約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賠償責任,但因出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實際違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出賣方也應當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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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並沒有明確規定延期交房的賠償標準。

開發商延遲交房已構成違約,需要賠償違約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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