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一診所被立案調查

處方

是醫生對病人用藥的書面文件

是藥劑人員調配藥品的依據

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


為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2006年11月27日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處方管理辦法》並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廣大醫務工作者在日常書寫處方時,應遵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認真規範書寫處方,否則就會受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罰。

案情回顧

近日,我所執法人員對某診所依法進行檢查時,發現診室桌子上有1張有“某診所”字樣的處方。該處方上雖然書寫有患者姓名、年齡、日期、中藥飲片的名稱,以及醫師簽名某某等字樣,但處方上未書寫患者的性別、住址、臨床診斷,藥品劑量、用法、用量,並且處方上的修改處也沒有簽名及修改日期。

《處方管理辦法》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七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該診所的行為,違反了《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出具了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立即改正,並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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