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犯罪“魔童”,到底该怎么办?



惩治犯罪“魔童”,到底该怎么办?

“魔童降世”谁来管?

近日,

一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事件爆出,

又一次引发

“‘魔童降世’

谁来管?”的讨论。

- 案件 -

受害人王某从美术班下课返家途中,在街上遇到蔡某某,其将王某骗到家中图谋不轨,后将王某拖到住家对面的灌木丛中隐藏。据悉王某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因流血过多死亡。

后经调查,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王某的事实,但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按法定程序,公安机关依法对蔡某某进行收容教养。

惩治犯罪“魔童”,到底该怎么办?

- 法条链接 -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惩治犯罪“魔童”,到底该怎么办?

那么,未成年犯罪如何治理 ?

惩治犯罪“魔童”,到底该怎么办?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以及前不久,《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

小孩“无知无畏”,但法律不会不理不管,社会不能听之任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们需思考这些 -

惩治犯罪“魔童”,到底该怎么办?

第一,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恶性犯罪,考虑“个案特别处理”。

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做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第二,养出“魔童”的父母,考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吕薇委员说:“新的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吴月委员表示,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第三,对不同等级的未成年人犯罪,考虑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推动全社会参与。

修订草案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

在目前的修订草案中,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被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对于不良行为,父母、学校有管教的义务,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被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犯罪行为则由少年司法依法惩处。

对于一些本应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却因为年龄原因不予处理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一系列点线密布的立法设计,体现了一个共同考量:环节不缺失,主体不缺位,才能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

- 未成年人一定要培养的三种意识 -

惩治犯罪“魔童”,到底该怎么办?

1.培养孩子的性别意识,从小养成自我保护意识。

2.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自尊自强。

3.培养孩子的生命意识,好好活着。

未成年人犯罪,

日渐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

立法和司法也在与时俱进,

新办法和新法律呼之欲出。

但任何时代,都需牢记:

每起案件中,

犯错的绝不止未成年人自己,

指责容易行动难,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

没有人有资格袖手旁观。

希望每一个孩子,

都能在父母的呵护和关爱中

健康快乐的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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