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项目征地超75公顷以上,应由国务院审批

此案例来自中师律师事务所真实代理案例,委托人李女士系云南昆明嵩明县牛栏镇某村村民。2015年11月份,由于长昆铁路嵩明段的建设,将其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内。李女士找到律师,称自己在此之前既没有看到过任何的征地批准文件和征收公告,而且也没有看到正式的征补方案。只有自称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人到其家里说要就要进行调查登记。李女士认为征收程序存在很多问题,想要委托律师去维权。

接受委托以后,凭借在征地拆迁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意识到该项目属于铁路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广,跨越区域大,对于该项目的审批权应当是在国务院。于是,我们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果不其然,通过国家发改委的信息公开答复可知,该项目横跨湖南、云南、贵州三个省,共10个城市,全长1159公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此大规模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占地的,应当由国务院进行审批。然而,国务院给予当事人和律师的信息公开答复是:没有该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当事人又向县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拿到的是该县国土局组卷上报的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嵩明县政府将该项目嵩明段的所征土地作为该县2014年度第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向省政府申请,由省政府进行审批。很明显,这是在规避国务院的行政审批权,将建设项目拆分报批,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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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规定》:“强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方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国家重点铁路建设项目,征收面积超过70公顷以上的,应当由国务院进行审批,而不是将一个建设项目拆分开来,由各省政府进行审批。因此,本案中,政府在没有合法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因此属于违法。

法规参考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规定》

强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方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铁路法》

第三十三条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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