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躺枪”消费者“泪汪汪”

“二选一”损害实体经济 专家建议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近日,国务院通过了《优化营商秩序条例》,如何“优化营商环境”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10月27日上午,由新京报在京主办的“营造公平竞争电商环境”专题学术研讨会正式召开,围绕平台经济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如何营造公平竞争电商环境、政策和法律如何更好地改善垄断的电商环境等议题展开研讨。

与会专家指出,在电商领域,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极大损害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打破了竞争公平,长远来看还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

“二选一”竞争平台修罗场

平台经济时代,竞争进入白热化,平台逼迫商家在平台间进行 “二选一”的现象屡见不鲜。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7月3日作出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审理历经两年,才刚刚解决了对管辖权的争议。

10月14日,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回应“二选一”称,所谓的“二选一”从来只是一个伪命题,本是正常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此言一出,激起巨大反响。多数观点认为,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涉嫌垄断,但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二选一”是不正当竞争。

对此,京东副总裁宋旸回应称,相比起之前矢口否认,公开承认自己进行过二选一是一种进步,“受伤最深的是商家”。

商家“躺枪” 消费者“泪汪汪”

每年“双十一”大促,各平台的交易数据都在不断刷新纪录。但是在实体交易中,有的商家却在暗自“流血”。据报道,有的商家本来已经为多个平台的“双十一”备了大量的货,但由于“二选一”的存在,就可能面临经营上的巨大风险。

“就在各平台启动‘双11’预热的时候,甲平台来电,要求我们在两天内关掉开在乙平台上的店,不然就要对我们采取措施。”近日,商家刘先生向媒体爆料称遭遇平台强制“二选一”。由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关闭其在乙平台的旗舰店,刘先生在甲平台上的店铺搜索排名一落千丈。

“商家对于‘二选一’的容忍已经绷紧至极限。”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表示,自去年10月以来,“二选一”愈演愈烈,仅拼多多就有超过1000家知名品牌旗舰店遭受波及,受影响的中小型品牌数以万计。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在“营造公平竞争电商环境”学术研讨会上表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并不仅仅限定于“二选一”的问题,它更多关注的是那些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平台,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当地对平台内的中小商家进行经济上的一种欺压。

消费者也在平台“二选一”之争中被伤得两眼“泪汪汪”。会上,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表示:“对消费者而言,是有比价和选择的权利的,但是如果存在‘二选一’,消费者福利是受影响的。”

于凤霞表示,“二选一”不仅损害消费者福利,对平台的发展也是沉重打击,更长远地说,甚至还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

不公平竞争升级致执法取证难

于凤霞在会议中表示,随着相关部门对“二选一”的规范严格化,倒逼着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不断升级。平台流量降权、搜索降权等越来越隐蔽的技术手段,让执法取证越来越难。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目前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不同于以往,变得越来越隐秘,这直接导致监管部门在调查平台“二选一”行为时取证难。

“早期平台还会给商家发一纸通文,明确告知商家不能到别的平台开店或者要关掉其他平台的店铺。现在,最多就是打个电话口头通知一下,确实难以取证。”赵占领说,“当年无锡市场监管部门约谈过几家‘混战’的平台,但是没有作具体行政处罚。至少说明在‘二选一’方面,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在推进,这也是我们丰富电商司法环境、执法环境、经营方面的重要探索。”

对此,薛军做出了积极的回答,他认为不能查证并不意味着制度上没办法解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解决问题。“即使没办法查证,如果相关商家能够提出一组统计数据,证明自己之前的正常流量,在其它因素大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忽然整个的流量异常直线下降,那么这个证据就足以证明平台对它进行了干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这才是第三十五条设定的典型的适用场景,因此对于三十五条未来的适用以及对它可能的执法的相关的构成要件、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该回归到保护中小经营者主题上来。”薛军说。

共建公平竞争环境 绘新平台发展蓝图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首席经济学家万喆补充道:“在新时代,我们对于监管应该有一个新的定位,也就是监管手段、理念、思路,一定是一个共生博弈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相对或者敌对的概念,不是横加干预的概念。”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战略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监管主体和手段是需要考虑的。

“政府需要监管很多问题,但是政府资源有限,没有人力、技术能力来支撑所有问题的监管。因此监管不应是政府单方面进行,而应借助多方力量,如企业的自我监管以及第三方力量,这样才能建立更加长效和持久的监管体制。”马亮说。

“随着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的不断涌现与深化、应用,与更多的消费场景结合起来,将迸发出更广阔的天地。”新京报社总编辑李海感叹道,“面对其中存在的挑战性的现象和问题,我们需要持续地关注、思考,不管是为了企业间的合作互利、共享共赢,还是为了采取必要的适宜的监管方式,目的都是为了继续保持互联网的开放与包容,保持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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