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均為被執行人,能否撤銷對一方的執行?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負債”的情況發生。但在此司法解釋施行之前,只要債務系發生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是否簽字確認,基本上是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所謂的“同夫妻,共患難”在此也得到深刻體現。

有一起發生在2015年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丈夫一方簽訂的借條,借款金額為10萬,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夫妻雙方均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夫妻雙方名下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且對雙方採取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作為妻子並未在借條上簽字,實際上對該筆借款也不知情,但就這樣“被判決”,說實話,很冤,真的很冤,但能有什麼辦法?畢竟判決已經生效,法律規定在哪裡,即便申請再審可能也無濟於事。

於是妻子找到申請執行人,希望能夠與申請執行人和解,撤銷對其個人的執行。問題出現了,本案夫妻雙方系對10元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如果申請執行人出於同情,在未收到妻子一方的執行款,就撤銷對妻子一方的執行,那麼是否會加重丈夫一方的責任負擔(是否意味著丈夫一人需要對申請執行人償還10萬元債務)?如果申請執行人收到妻子一方支付的5萬元執行款,那是否與判決中夫妻雙方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而不是按份責任相沖突?筆者個人認為,只要申請執行人同意撤銷,無論妻子一方是否有支付申請執行人執行款,均可以撤銷對妻子一方的執行。本案中,被執行人承擔的系共同償還責任,作為申請執行人,有權向任何一方主張債權,也就是說,申請執行人是有權要求配偶一方償還全部債務,配偶一方償還全部債務之後,有權向另一方追償,因此,即便申請執行人撤銷了對妻子一方的執行,在丈夫一方履行債務以後,仍有權向配偶一方追償。只是對於申請執行人來說,撤銷對一方的執行,可能會使自己的債權實現能力降低,但這是作為申請執行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且放棄該權利不會造成他人權利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然而事情不是絕對的,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本案是撤銷對簽訂借條一方的執行,個人覺得法院在審核中應當審慎對待,以防止簽訂借條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配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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