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物業公司履職不利致人損害應擔責

物業公司作為現代居住小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定期收取物業費用的同時也承擔著維護小區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職能,如因履職不力致人損害,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件回顧

原告李某在前往定遠縣某小區業主家中運送建築材料進入天梯時,被電梯室內脫落的燈罩砸傷併入院治療。後李某將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庭審中物業公司抗辯其已對小區內的電梯進行公示,標明瞭禁止承運電梯運送貨物,李某不顧公示仍使用電梯運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甲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部門,其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具有相應的管理和養護職能。被告公司雖已在電梯內張貼《電梯乘坐須知》,但因電梯作為方便住戶上下樓使用的公共設施,基本功能在於“運載”。其告知電梯不得搬運裝飾裝修物品不符合日常生活習慣,且無法律禁止性規定,故對其辯稱不予採信,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原告李某在明知電梯內已張貼《電梯乘坐須知》的情況下,運送超長物品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安全隱患明顯加大,故其自身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甲物業按40%的比例承擔責任。宣判後,原告不服上訴於滁州中院,目前該案已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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