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即除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实物、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进行出资设立新企业,或者出资参与企业定向增发、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非货币资产投资涉及较为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必然会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并且财税〔2015〕41号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规定:

1、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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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是用货物进行投资还是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需要区分投资人是单位/个体工商还是自然人。

一、用货物投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货物进行投资的行为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自然人用货物投资,既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同时也不是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

实务中对于用不动产、无形资产的投资入股行为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

目前有些省市如四川、河南、南京等地持征税态度,认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用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投资入股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属于上述的有偿转让范围。所以,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增值税纳税人。例如,《南京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集》(2013年第三期)中就提到,企业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行为,属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有些省市如上海、浙江等地认为该问题尚不明确,他们认为,在全面“营改增”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在全面“营改增”之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公司的行为是否应当按照免营业税的政策免征增值税就存在疑问。例如,上海的税务机关在答复纳税人咨询时表示,上述问题尚需要等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综上,在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前,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审慎选择。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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