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给股东,企业有税收责任吗?

顾宇博


企业借钱给某个股东,是否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没有,那就是正常的借贷行为,正常的借贷关系,就要因此关系产生需要合理缴税。另外企业如果按照借贷方式给股东借钱可能触及违法行为,因为国家明文规定除有借贷许可的金融机构才能放贷,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无权放贷行为。



尹继国


我是律师,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企业借款给股东,企业是有税收责任的。

案例

2010年初,H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两年后,该股东向公司归还了借款,第三年,税务机关对此行为予以稽查,认为H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行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依法作出H公司依法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于是H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该笔借款期限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认定为H公司向其股东的分红,应当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决定。该公司随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二审、再审后其请求都被驳回。最终,该公司只能服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向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股东向银行的借款一般都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因此,为了避免税收风险,公司应当在年末之前查看该科目借方余额,及时调整该科目的余额,否则可能面临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正常借贷行为

企业向个人股东的正常借款业务,个人需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根据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收取的利息,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所以,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要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并且要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如果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没有收取利息,由于没有收入,理论上不用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此情况重点稽查,以防企业利用该行为进行

关联交易从而逃避税款。

因此,企业在向股东借款时,要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自查,以防被税务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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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孙律在金陵


请问是企业借钱给股东还是向股东借款?是有偿的借贷关系还是无偿的帮助?是长期的还是临时周转一下?

实践中,多数情况是股东借钱给公司,这种不是应税行为,不需纳税。

如果公司支付利息(不论利率高低)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依20%税率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股东借钱给公司,如果取得借款利息的话,要交税。否则不用交;企业支付给股东的借款利息,要取得发票入账。

股东取得的利息收入,要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若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没有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近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是2010年初某公司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的案件。

2010年初某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某300万元、洪某265万元、倪某305万元,共计870万元。上述借款均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2年5月,三位股东归还了借款。

  2013年2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某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其补扣、补缴。

  某公司认为,虽然三位股东向其借款,但在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前已经归还,三位股东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不产生纳税义务,公司也就没有产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税务机关认为,三位个人股东的借款在借款纳税年度并未归还,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应视为博皓公司对三位股东的利润分配,公司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某公司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税务机关关于补扣、补缴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中,人民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人民法院驳回了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经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本案宣告终结,某某公司需就个人股东借款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补扣、补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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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一封关于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判例文书在财税朋友圈被频频转发。专业人士表示,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需要关注其中的涉税问题,建议企业既要准确把握涉税处理细节,也要建立起风险管控制度,防范其中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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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 李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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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判例刷屏财税人士朋友圈

事件的起因,源自某企业2010年初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2010年初,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某300万元、洪某265万元、倪某305万元,共计870万元。上述借款均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2年5月,三位股东归还了借款。

2013年2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其补扣、补缴。

博皓公司认为,虽然三位股东向其借款,但在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前已经归还,三位股东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不产生纳税义务,公司也就没有产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税务机关认为,三位个人股东的借款在借款纳税年度并未归还,且借款也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应视为博皓公司对三位股东的利润分配,博皓公司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博皓公司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税务机关关于补扣、补缴的决定。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中,人民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博皓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人民法院驳回了博皓公司上诉请求。经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博皓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本案宣告终结,博皓公司需就个人股东借款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补扣、补缴相应税款。

股东借款涉税问题引发热议

终审判决书发布后,尽管专业人士对此案存在不同观点,但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个人股东借款的后续税务处理问题,值得企业和个人股东共同关注。

纳税无忧网创始人唐守信告诉记者,实务中,个人股东向持股企业借款的情形并不少见。个人股东向其投资公司借款,除非属于抽逃出资,否则法律并不禁止。从商事角度来看,个人股东向其投资公司获得的借款,一般分为与经营有关和与经营无关两种。与经营有关的借款一般包括差旅费借款、为购买商品服务暂借款等;与经营无关的借款则包括个人财务用途借款等。个人股东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借款行为,在税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其借款个人及出借企业不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企业与其股东发生与经营无关的借款,应严格履行公司章程等约定的内部审批程序,界定借款行为,并关注可能产生的税收义务。

针对个人股东发生的与经营无关的借款行为,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借款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就借款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锋告诉记者,为了防止个人股东无限期从企业借款不归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其中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还会涉及相关利息的税务处理。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个人股东向企业获取借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向个人股东收取的借款利息,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于这笔利息收入,企业还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入应税收入,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管控税务风险,功夫在平时

采访中,专业人士认为,实务中,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却忽略相应的税务处理,进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企业要准确把握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中的涉税问题,在平时就做好税务风险的管控。

施志群提醒,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尤其是无偿向股东提供借款的行为,容易引发税务风险,需要企业重点把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无偿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应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和个人股东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被税务机关认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缴纳税款,企业也会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唐守信则建议,结合158号文的具体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应注意12月31日这一时间节点,尽量要求个人股东在此之前归还借款。

此外,唐守信还建议,企业发生与经营无关的借款,应履行公司章程等约定的审批程序防范税务风险。具体来说,企业可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方和个人股东借款的具体细节进行约定;建立相对严格的借款审批程序,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利息费率、还款时间等细节。


天道财富李国林


公司借款给股东其实也是一种企业对个人的借贷行为,规范的操作一般都有利息收入,对于公司来说应记为营业外收入,是收入当然应该缴税。

另外一种情况不得不说的是股东以借款形式抽逃出资,这种情况就不是什么税法的问题了,已经涉及到公司法和工商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了。


睿智的修行


如果是合规借款,就应当有利息收入,列入主营业务外收入记账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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