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警鐘!湘鄉通報2起酒駕醉駕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嚴明紀律規矩,切實提高黨員幹部、公職人員遵紀守法意識,現將近期查處的2起案例通報如下。

1、東山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黃敏醉酒駕駛問題。2018年5月22日,黃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2019年3月,黃敏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9年10月,黃敏受到開除黨籍、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市自然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工作人員李凌傑酒後駕駛問題。2019年3月5日,李凌傑酒後駕駛機動車且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被公安機關查獲,處以罰款2100元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9年9月,李凌傑受到嚴重警告處分。

通報指出

全市廣大黨員幹部、公職人員要切實從上述典型問題中汲取深刻教訓,充分認識酒駕、醉駕的嚴重性、危害性,思想上時刻保持清醒,認識上全面準確到位,徹底摒棄僥倖心理、特權思想。要本著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帶頭遵紀守法,安全文明駕駛,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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