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法院对这11人进行集中宣判,最高获刑四年八个月

大新法院对这11人进行集中宣判,最高获刑四年八个月

10月31日下午,大新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依法对黄某海、黄某龙、梁某斌、梁某军、梁某文、梁某林、梁某军、农某锋、梁某军、农某宏、黄某波等11人共3起(2起涉恶)系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大新法院对这11人进行集中宣判,最高获刑四年八个月

经审理认定黄某海、黄某龙、梁某斌、梁某军、梁某文、梁某林、梁某军等7人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黄某海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被告人梁某军、梁某林、梁某斌、黄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7个月不等的刑期;被告人梁某军、梁某文犯聚众斗殴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被告人黄某波、农某宏、梁某军、农某锋等4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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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目的,法院一并对涉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19600元(已退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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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初以来,被告人黄某海、黄某龙、梁某斌、梁某军、梁某文、梁某林、梁某军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由黄某海为组织、纠集者,其他成员相对固定的组织。黄某海将当地的沿途公路分段交由同伙成员各自负责,为从事走私的老板看路望风,以防止被相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村民拦截收费。由黄某海向走私老板收取钱款后进行分赃或者共同消费。期间,黄某海等人还以个别村民擅自拦车收费等为由,多次组织团伙成员对公路沿线一些村民实施持械殴打,致一人轻伤一级、四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大新法院对这11人进行集中宣判,最高获刑四年八个月

作案后,黄某海等人为防止被害人告发,主动找多名被害人自行协商,共赔偿损失7万余元。此外,黄某海还与被告人农某锋、梁某军、农某宏、黄某波结伙上门挑衅,与他人聚众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一人轻伤二级、五人轻微伤及两辆轿车损坏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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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海、黄某龙、梁某斌、梁某军、梁某文、梁某林、梁某军等7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黄某海为首,成员相对固定,长期在大新县雷平镇怀阳街、怀仁村等路段为走私老板看路望风,自认为沿路村民妨碍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通行,而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罪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予严惩。被告人农某锋、梁某军、农某宏、黄某波等4人为琐事上门挑衅,与对方人员相互殴斗,破坏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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