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了人們生活的常態
越來越多的人會在朋友圈上
分享開心的事 吐槽不爽的事...
發朋友圈可以
但是發佈不當的言論卻很可能會觸犯法律
為自己帶來不小的麻煩
就在前兩天
一名男子因在朋友圈發佈了一段
帶有辱罵交警言論的視頻
被行政拘留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專業偵查隊偵辦一起尋釁滋事案件。11月01日下午14時許,違法嫌疑人孫某(男,29歲,籍貫吉林蛟河市人)駕駛魯L9****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北京北路車管所路段時,遇到正在執行任務的交警鐵騎隊,便拍攝兩段辱警短視頻並上傳到微信朋友圈,引發負面影響,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
違法嫌疑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因涉嫌尋釁滋事,孫某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百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同樣要遵紀守法
莫要為自己的一時衝動
換來無法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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