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該怎麼辦?

收到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該怎麼辦?


一、典型案例

2014年2月1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凌源市2013年度第30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溫某的房屋、大棚及附屬物位於徵收範圍內。2014年5月6日,凌源市政府作出《徵收補償實施方案》並予以公佈,溫某與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同年6月23日,凌源市國土資源局作出《關於溫某限期交付土地的決定》,責令溫某騰空並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告知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溫某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搬遷義務,凌源市國土資源局向凌源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凌行審字第X號行政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由凌源市政府組織實施。2015年4月23日,凌源市政府對溫某的房屋、大棚及附屬設施予以強制拆除。溫某不服,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凌源市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朝陽中院認為,溫某的房屋、大棚及其附屬物被強制拆除,是基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不是凌源市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因此,溫某的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依法裁定駁回起訴,溫某不服,提起上訴。遼寧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溫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認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應當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司法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指出,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因此,最高院依法裁定駁回溫某的再審申請。

案例出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729號

收到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該怎麼辦?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什麼是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

指未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作出有可供執行內容的生效行政決定書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合法的,依法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

(二)在什麼情況下會作出該類行政裁定書?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作出行政決定書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受理法院經審查強制執行申請材料,認為符合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會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裁定書。

(三)申請作出該類裁定書的主體一般是誰,該類裁定書包括哪幾種類型?

申請作出該類裁定書的主體一般是作出了有可供執行內容的行政決定書,但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

該類裁定書主要包括:(1)不予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裁定書;(2)對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複議案件的裁定書;(3)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書;(4)不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書;(5)對不服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複議案件的裁定書。

收到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該怎麼辦?


(四)法院如何受理和審查強制執行的申請?

1、關於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56條)

2、關於審查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57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58條第三款)

收到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該怎麼辦?


(五)如何預判自己是否處於將收到此類裁定書的階段?

1、集體土地徵收

在集體土地徵收的過程中,如果被徵收人未能與徵收實施單位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一致協議,徵收機關會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並送達被徵收人,同時會催告被徵收人積極履行騰空、拆除、搬離等義務,若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徵收方就可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

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被徵收人未能與徵收實施單位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一致協議,徵收機關會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並送達被徵收人,同時會催告被徵收人積極履行簽字領款、搬離等義務,若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徵收方就可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收到此類裁定書該怎麼辦?

被拆遷人收到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的,建議不要去阻攔強拆,而是應該積極與執行人員和徵收方取得溝通,轉移貴重物品,減小損失,爭取得到妥善的搬遷安置;如果對執行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七)此類裁定書是否都由法院強制執行?

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撰稿人:京益律所王元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