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法院:私房產權人死亡的房屋價值補償款按遺產處理

楊浦法院:私房產權人死亡的房屋價值補償款按遺產處理

【基本案情】

原告呂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李某娣、呂PP、呂LL共同向呂某某支付上海市楊浦區永安新村XXX號上房屋(以下簡稱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570,186元。

事實和理由:李某娣與呂某義系夫妻,共生育三子女,分別為呂LL、呂PP、呂某某。

係爭房屋系產權房,產權人為李某娣。

呂某義於2017年8月4日去世,生前未留遺囑。

後經呂某某查詢,在呂某義過世後,李某娣將係爭房屋的60%產權轉至案外人孫某名下。

呂某某遂於2018年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法院),要求確認李某娣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係爭房屋產權恢復至李某娣名下。

2018年5月4日,楊浦法院作出(2018)滬0110民初X號民事判決,支持呂某某的訴請。

現係爭房屋遇徵收,由李某娣與徵收單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共獲得徵收補償款4,496,488元,另外據瞭解,簽約率超過85%,還有相應的獎勵費65,000元。

呂某某認為,這兩筆錢款均系李某娣與呂某義的夫妻共同財產。

呂某某作為呂某義的繼承人要求獲得其中的1/8,計570,186元。

被告李某娣、呂PP、呂LL共同辯稱,不同意呂某某的訴請。

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中的評估價格1,569,423.6元為呂某義的遺產,呂某某可以得其中的1/8,由李某娣向呂某某支付。

其餘徵收補償款不屬於呂某義的遺產,呂某某不能獲得。

另外,不知道有呂某某所述的65,000元獎勵費,也沒有拿到過該筆錢款,動遷協議裡已經包括15萬元集體簽約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某娣與呂某義系夫妻,共生育三子女,分別為呂LL、呂PP、呂某某。

呂某義於2017年8月4日去世。

係爭房屋系私房,產權人為李某娣。

2012年11月23日,李某娣與上海市楊浦區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明確係爭房屋類型為舊裡,房屋性質為私房,共獲得徵收補償款4,496,487.68元,其中房屋價值補償款2,766,835.68元(包含評估價格1,569,423.60元、價格補貼470,827.08元、套型面積補貼726,585元)、按期簽約獎462,000元、按期搬遷獎50,0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648,0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加獎259,200元、搬家補助費1,000元、家用設施移裝補貼2,000元、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材料費補貼50,000元、裝飾裝修補償7,452元、集體簽約獎150,000元、放棄產權調換一次性補貼100,000元。

該戶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條件。

動遷時,係爭房屋內由三人戶籍,為:呂某某、李某娣、呂PP。

係爭房屋由李某娣一人長期居住直至動遷。

呂某義生前未訂立遺囑,其繼承人為:李某娣、呂某某、呂PP、呂LL。

另查,2018年3月,本院受理呂某某訴李某娣、孫某(系呂PP的兒子、李某娣的外孫)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呂某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娣與孫某於2017年12月19日就上海市楊浦區永安新村XXX號房屋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將該房屋的產權恢復登記至李某娣名下。

2018年5月4日,楊浦法院作出(2018)滬0110民初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如下事實:李某娣與呂某義系夫妻,於1951年結婚,生育呂某某、呂PP、呂LL三子女。

孫某系呂PP的兒子、李某娣的外孫。

係爭房屋系李某娣與呂某義結婚後取得,房屋產權原登記在李某娣名下。

2017年8月4日,呂某義過世,其生前未留有遺囑。

2017年12月19日,李某娣作為賣售人、孫某作為買受人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娣將係爭房60%產權份額轉讓給孫某,轉讓價款13萬元,轉讓後李某娣40%,孫某60%。

合同對李某娣何時交房、雙方的違約責任均未作約定。

合同簽訂後,孫某未向李某娣支付房款。

2018年2月1日,係爭房屋的產權登記至李某娣、孫某名下,為按份共有,李某娣40%,孫某60%。

法院認為:係爭房屋的產權原雖登記在李某娣一人名下,但系李某娣與呂某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

呂某義於2017年8月4日過世後,係爭房屋中屬於呂某義的產權份額系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房屋的產權應歸李某娣及呂某義的繼承人所有。

呂某某為呂某義的繼承人之一,李某娣在未徵得呂某某的同意下,於2017年12月19日與孫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係爭房屋內60%的產權份額出售給孫某,且孫某實際並未向李某娣支付過房款,亦不屬於善意取得,因此,李某娣與孫某就係爭房屋於2017年12月19日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係爭房屋的產權應恢復登記至李某娣名下。

判決如下:1、李某娣與孫某於2017年12月19日就上海市楊浦區永安新村XXX號1層西灶間及2層房屋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2、孫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李某娣辦理上海市楊浦區永安新村XXX號1層西灶間及2層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恢復登記至李某娣名下。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審理中,呂某某認可其於1988年獲得福利分房鳳陽路XXX弄XXX號房屋,於1990年獲得福利分房上海市楊浦區市光四村XXX號XXX室房屋,但認為鳳陽路房屋系增配房屋,市光四村房屋系套配,買為產權房後已出售。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係爭房屋系私房,生效判決已確認李某娣為係爭房屋的產權人,並明確係爭房屋的產權雖登記在李某娣一人名下,但系李某娣與呂某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

2018年11月23日,李某娣與動遷公司就係爭房屋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共獲得徵收補償款4,496,487.68元,其中房屋價值補償款的二分之一份額屬於被繼承人呂某義的遺產,由其繼承人李某娣、呂某某、呂PP、呂LL均等繼承。

故呂某某有權繼承獲得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中屬於呂某義的部分遺產。

呂某某的戶籍雖然在係爭房屋內,但其實際未在該房屋內長期居住,且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故呂某某不屬於係爭房屋的安置人員,其無權獲得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中的其餘款項。

綜上,本院依據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的組成、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等,基於李某娣系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人,酌情判令李某娣向呂某某支付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345,0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李某娣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呂某某上海市楊浦區永安新村XXX號上房屋徵收補償款345,000元。

【律師分析】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雷敬祺律師認為:

(1)被徵收房屋系私房,產權人死亡的,房屋價值補償款(包含評估價格、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三塊磚”部分視為遺產,按照繼承處理。如果被徵收房屋有認定居住困難戶的,應當區分居住產權人和非居住產權人,非居住產權人一般分割房屋評估價格部分利益。

(2)戶籍雖然在係爭房屋內,但未在該房屋內長期居住,或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某不屬於係爭房屋的安置人員。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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