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孫某臨沂賣淫被抓

2019年9月12日,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朱某某介紹賣淫一案進行公開審判,朱某某曾多次介紹她人賣淫,並從中謀取小利,經查,涉及賣淫中還有滕州人孫某某,並以800元一次參與賣淫服務…

滕州孫某臨沂賣淫被抓


本案由沂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介紹山東省棗莊市滕州市**鎮**村孫某某以800元的價格在沂水縣裕豐商務賓館向江蘇省揚州市**路**巷韓某甲賣淫一次,獲利100元;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介紹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依蘭縣**鎮**小區**組周某某以800元的價格在沂水縣格林豪泰賓館向沂南縣**鎮**村韓某乙賣淫一次,獲利200元。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31990********,漢族,中專文化,農民,群眾,山東沂水縣人,住沂水縣**小區**號樓**單元**室。2019年7月10日因介紹賣淫被沂水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審。

檢察院審判通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賣淫者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先後介紹兩名賣淫女賣淫,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後能夠坦白認罰,確有悔罪表現,能夠繳納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至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至2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法律小知識

1、什麼是賣淫行為?

賣淫是指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簡單理解為收費的性行為。

2、賣淫後果很嚴重 賣淫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於違法行為,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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