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立案时,有法律规定必须提供被告身份证号,没有就拒绝立案的要求吗?

0双剑


立案难,这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并且是令当事人非常头疼的事情。

在我们当地,感觉到当事人立案确实不太方便。法院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否则的话就不予立案。

有些当事人很无奈,为了找到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不得不想其他办法。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也只有请律师办理了。更有的当事人,因为查不到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又不想请律师,只有暂时放弃起诉了。

这实际上也难怪法院,现在都实行网上统一立案了,在立案的登记事项当中,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是必填之项。因此法院在立案的时候都会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甚至于被告的电话号码。

这就令原告非常头疼和苦恼了,因此感觉到立案很难,打官司很难。



事实上,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就可以了,并不是必须规定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而法院立案的时候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这虽然有很多好处,但是有时候对于原告也过分苛求了。

法院立案审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立案。至于说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成立?那只有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才只能确认。原告起诉错误,那就让原告撤诉或者判原告败诉就是了。

而对于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这就等于限制了原告的诉权。

所以说,对于原告不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法院就不立案的规定还有待于商榷。


法重情深


法律规定,起诉条件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起诉状中应记明的被告信息做出了相应规定,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所以原则上只有有上述基本信息,则应当认为被告明确。但到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确的被告的界定则各不一定。有的法院不仅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甚至还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些情况,在立案过程中都有碰到过。

当然,也碰到个别依法办事的法院,只提供了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法院也给立案了。

不给立案,很多情况是法院自身责任的推卸。因为调取公民居民信息,大多数原告根本无法收集得到。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立案,若是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或地址不准确,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作为送达地址。


叶律师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都是要求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证号的,如果无法提供,很多法院连受理都不会受理。但是,我个人认为法院这个要求于法无据,只能是方便了自己,但是妨碍了公民诉权的实现。具体理由下文分析。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9条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从字面理解来看,明确被告人的意思其实是要求自诉人要提供一些你所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这些身份信息足以让法院确信这个人是存在的,并且能够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的。因为只有确认此人具体身份信息后,后续包括诉状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才能拥有明确的目标,才能使得诉讼程序稳定的进展下去。

了解了法律关于明确被告人的含义,我们在来看法院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是否有依据,有些人可能认为每个个体的身份证号都是独特的,因此也只有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号才能将被告人予以具体的锁定(与他人区分开来),因此法院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笔者想强调的一点的是,在当今公民对于自身隐私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获取一个公民的身份证号越来越难。日常生活中,就算与我们相熟的亲人,我们都有可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更何况与我们并不特别熟悉的被告人。如果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号就将其拒于司法保护的大门之外,是十分不合理的。实际上,即使不提供身份证号,提供其它容易提供的基础信息,也是能够确定被告人的身份的。例如提供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于刑事自诉状应当列明的基础信息做出了规定,其中之一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其实法律也并没有要求诉讼过程中必须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号,而是只需提供其它的能够锁定被告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即可。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印证了我观点,即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才予以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而且实践中也没有必要。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能够提供身份证号当然更好,但是,即使不提供身份证号,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足以锁定被告人的其他信息,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张超律师


是有这个规定的。是基于立案方面一些考虑。

但实际上我所认识的一位律师朋友,曾在一个公开的场合,当面向法院方面提到这方面的问题。他举了两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个例子就是,某两个人发生纠纷,一个需要去法院起诉另外一个人。根据这项规定,他必须要提供另外一个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因为是纠纷,所以他有不能去到这户人的家里去跟这个人说:“把你的身份证给我,我要用来去告你”,那么他要通过怎么样的途径去获得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呢?去通过公安系统去查吗?去通过镇政府居委会?通过这些途径,他都是没有办法查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的,所以说在立案这点上就比较困难。

举的另外一个例子,两个人在街道,比如说因为吃饭,比如说因为买东西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发生了纠纷,发生纠纷之后,比如说受到伤害了。被伤害的这个人想要告伤害他的这个人,去法庭希望法庭能够立案处理这个事儿。法庭要他提供身份证号,作为被伤害的这一方来说,他根本就没有接触过对方,就没有见过对方,更不要说去谈论有他的身份证号了。

这位律师朋友当时举着两个例子之后,希望能够通过一种正常的途径,把这些在事实中存在的问题反映上去,然后以获得解决,真正的让司法公正体现在老百姓的身上。

对此您还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可以关注一起来讨论。


龙语堂


法院定纷止争,弘扬正义,是解决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徽高悬,让人敬畏,是公平正义输出的地方。法律传统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它是说理的地方。«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全体国民应当一体尊崇,因为她是人民的意志。法院工作人员模范遵守法律,便是落实法律,践行法治的过程,唯有不折不扣的适才是司法的精神。基础法院不能造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要求,有的法院这样做明显是对法律的曲解,严格的说是无法可依,是一种“土政策”。“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告与被告因民事争议不可协调才走进法院,这种不相容关系,怎么能把身份证复印件拿给对方,这不是明显的强人所难吗?当事人的诉权要法律保护,一纸身份证难拦住了多少人,人们是失望的,也无奈。我在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应当是口号,还要落实,法院的门要打开而不是关上。立案登记制就是党中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诉权的高明之举,为什么有些人千方百计的要改回去呢?


手机用户15847630007


时下的立案制度,虽然是登记制度,甚至规定可以口头立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好像还是有严格的“审查”制度的。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确实是难为被告了,可是没有被告的出生日期,没有被告的居住证明,仅提供一个电话号码和姓名,法院是绝对不予立案的。于是老百姓就面临着一个最大的“门槛”:无法提供被告个人信息。而律师同样面临着这个“困惑”:去公安调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说“公安部有规定,个人信息不能随意提供,我们只对法院”。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是不能“接受”当事人申请的。个别律师在个别派出所即使是调取了个人信息,那也是“侥幸”。所以这是个很矛盾的事情,可是不是老百姓都愿意请律师的。因此好多人只能托朋友找关系,东打听西问问,试图确定被告的自然情况。不过从另一个方面说,法院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也是不无道理的,毕竟,得表明这个人的存在。所以我经常提醒那些写欠条的人们,最好在他们身份证的复印件背面写“欠据”。这样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麻烦出现了!


陈律12


看着回复挺热闹的,都进过法院打过官司吗?别老是听说听说。

确定被告身份信息是起诉的他人前提,不能光凭一个名字起诉吧,那样很容易乌龙,而且会陷入管辖权纠纷,无法送达等一系列问题拖延正常维权。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笔录,民间借贷纠纷总要登记身份证,打架斗殴报警后总有笔录,市场买东西纠纷找市场管理处,总不可能去起诉一个路过的路人吧,总之遇到一切麻烦都要找管理方或报警,警方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是你最直接了解对方信息的渠道。确实不行也要知道对方大概住址,姓名,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老实说你连这些都不清楚根本就没办法打官司,更别指望自己为自己在法庭上质证和陈述了。

提出这样问题的人基本只能找律师调取对方的户籍信息了,这都想争辩一下不适合出庭了,还是找个律师代理一下或者不要去打官司了,诉讼中怼没有任何好处,只讲法律条文和证据。

最后说两点1,身份信息不完全等于身份证号码,光身份证号码也没用,立案庭应该在审查起诉书的时候叫你补齐对方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只是其中一项2,刑事案件就没有在公安机关做过任何笔录,没有什么机构处理调解过吗?对方如果是你生活中熟识的人,可以只提供姓名,电话,住址,服务处所,户籍信息和有效送达地址即可。

民事诉讼依据《民诉法》第108条和在《民诉法》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8条都要求需要明确被告,一般如果提供不了对方身份信息可以法院开手续,派出所调;题主问的是刑事自诉,必须提供身份信息。

看一看民事和刑事的区别吧:




昨夜有风36386966


法官问原告:被告叫什么?

原告:叫张二虎,我起诉状上写着哩。

法官:被告多大年龄了

原告:这我不清楚,大概四十来岁吧

法官:你知道被告张二虎住哪里啊?

原告:我不知道,他为了躲债早搬家了,听说搬到内蒙古去了。

法官:那你知道原告手机号吗?

原告:他换手机号了,要么就不接陌生人电话。

法官:那你知道他身份证号码吗?

原告:我不知道,你可以到派出所查

法官下乡到了派出所:请帮我们查询一下被告张二虎的户籍信息。

派出所:不好意思,张家庄没有个叫张二虎的。

法院:不会吧,原告说叫张二虎

派出所:要不你说下身份证号

法院:原告不知道

派出所:那我们就不知道了,可能原告说的名字是错的,也可能是小名。

法官打电话原告:派出所查不到,你提供的名字可能是错的。

原告:不可能错,我们都叫他张二虎,你可以到村委会问问。

法官下乡到了村委会:请问张二虎住哪里啊?

村主任:我们村有三个二虎,你问哪一个?

法官:就四十来岁那个二虎

村主任:有两个四十来岁,一个叫张小强,一个叫张世国。

法官:要不都看看?

村主任:张小强广东打工去了,张世国在家

法官到了张世国家:你是张世国?认得原告某某吗?

张世国:我不认得他。

法官懵圈,难不成广东打工那个张小强是被告张二虎?可是原告不是说在内蒙古吗?

……

相互理解吧,法官一年少的一二百案子,多的三四百案子,光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就让人着急上火了,这还有开庭、调查谈话、调解、解答当事人疑问、写判书,填写各种诉讼材料等等步骤呢。


夹谷落雪


法律没规定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才能立案,但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也就是提供被告确切信息,以便和其他同名人员区分开来。

比方,你要告张三,如果你能提供张三是某市某区某街某某号某某气修厂二车间的张三,并且这个单位和人都是实际存在的,那没问题。

问题在哪里?张三只是被告身份信息的一小部分,这个名字可能全国有上万个,具体到某一个城市可能有几百个,甚至一个小区都可能有三四个,因此,法院仅仅靠一个姓名就立案,将来非出笑话不可,不但被告是谁不确定,连这个案子归哪里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到哪里都无法确定。所以法院要求提供被告户籍信息是有其道理的。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类似问题,但是怎么搞到被告身份信息,的确是个大问题。

如果是交通事故,可以查询一下交警的出警资料,里面有肇事者或车主的身份资料。

如果是其他案件,那就要想办法。例如,找律师到法院开查询令,到户籍部门查,到小区物业查,或者到以前工作单位查,等等。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淮北日月升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起诉状中应记明的被告信息做出了相应规定,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所以原则上只有有上述基本信息,则应当认为被告明确。但到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确的被告的界定则各不一定。有的法院不仅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甚至还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些情况。讲直白点,一方面是法院图方便,一方面也是因为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比如重名错判。

2.但法官要求你一定要出具,这个就是错的。只有你提供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足以让法院明确这个人,法院就可以立案。进一步明确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可以通过法院,律师去核实。比如找公安。

3.此外,法院来公安调材料,只有出具合法手续,公安屁颠屁颠就给办了。这点是没难度。绝对不会有为难的。我们这边,民事案件,都是法官过来,叫公安协查的。提供有效信息,公安就能查。但是私人查,就涉及泄露公民隐私了,这个不会去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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