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波及音频直播业!荔枝FM诉主播违约索赔十万二审败诉

当下,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已成为行业的常规操作,因“二选一”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也不在少数。11月3日,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经营荔枝FM的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荔支公司”)因音频主播熊某在签订独家合同的情况下,在B站、网易云音乐平台上传了音乐作品,并认为熊某存在违约行为,向其索赔10万元违约金。

该案二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对“独家签约语音主播”的人身属性一项约定不明,并不能认定熊某在其他网站发布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独家义务,最终驳回了荔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播开播2个月后诉平台索要报酬,被平台反诉违约

2017年12月,熊某与荔支公司签订了《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成为荔枝FM独家签约的语音主播。按照合约内容,荔支公司对主播在其平台的直播音频的演绎和表演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权利,未经其书面同意,主播不得向第三方或者与荔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授权、转让。在合同期限内,若主播违反独家直播约定等条款,荔支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向主播索赔10万元违约金。

签约后,熊某开始在荔枝FM上进行直播,荔支公司也依约向熊某支付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直播报酬。2018年2月28日,荔支公司向熊某发出一份《违约通知函》,认为熊某在此前的合约期间未能依约完成每月至少12次的直播宣传,并据此通知熊某将解除与其签订合作协议。2018年3月起,荔支公司未再向熊某支付直播报酬,并关闭了熊某的直播账号。

随后,熊某将荔支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荔支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2018年3月的直播主播报酬共计37962元以及违约金24万元,并解封其在荔枝FM的直播账号。荔支公司随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熊某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向荔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3332元。

荔支公司在反诉时提到,熊某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独家条款,在B站以及“网易云音乐平台”发布了多首歌曲的视频。熊某对此表示,他除了是荔枝FM的主播之外,还是一名网络歌手,其在B站和网易云音乐平台上并未进行直播,只是上传了视频mv。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熊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已完成了直播宣传任务,荔支公司以熊某未完成直播宣传任务为由通知熊某解除合作协议不符合约定。关于荔支公司的反诉诉请,法院认为熊某在B站及“网易云音乐平台”发布的作品均系其翻唱的音频和视频,无法证明发布的作品是熊某在荔支公司平台的直播音频的演绎和表演,故无法认定熊某违反了独家直播的约定。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荔支公司向熊某支付2018年3月的直播主播报酬37962元,并驳回了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荔支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平台上诉称独家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二审败诉

荔支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荔支公司称,一审法院混淆了主播人身属性的“独家义务”与内容“独家知识产权”的概念。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熊某为荔支公司的“独家签约语音直播主播”,首先具有人身属性的“独家义务”,即熊某除了在荔支公司平台进行直播,不得在其他任何第三方平台开播。熊某在对荔支公司负有人身属性“独家义务”的前提下,仍入驻与荔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成为其旗下主播,熊某行为已违约合同约定的独家义务。

熊某则表示,其与荔支公司的约定内容已经明确了其仅是荔枝FM的语音主播,不含其他视频直播等内容。其在网易云根本不存在直播间,B站的直播间存在的也只是处于“轮播”状态的,事先录制完成的翻唱歌曲音频和视频MV,与荔支公司的“语音直播作品”完全无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荔支公司与熊某签订的合同中对何为“独家”义务未进行解释,只解释了荔支公司享有的独家权利,但独家权利与独家义务应当是相对应的。荔支公司的独家权利是指其对于熊某在其平台演绎作品享有的知识产权。另外,结合荔支公司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上的理由,并没有提到熊某违反独家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28日,UGC音频社区荔枝(原荔枝FM)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IPO申请,交易代码为“LIZI”。这意味着,荔枝有望成为“中国音频行业第一股”。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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