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受益人,不是你想寫誰就寫誰

很多人在投保的時候,會不重視受益人的填寫,殊不知,這樣在投保的時候這樣往往會導致賠效率變低,糾紛增多,再加上一些小的細節,如果我們沒有注意,可能會在後續理賠的時候影響理賠進度,甚至造成家庭的糾紛和分裂。

保險受益人是指什麼,它為什麼會影響後續的理賠?

所謂保險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它分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兩種。

生存受益人不能指定,一般都是被保人(當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時,可以指定為其父母)。

身故受益人是可以指定的,如果不指定的話就是法定受益人,即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繼承法》對法定繼承人的規定為: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不指定受益人,後續理賠時也會有被保人的法定繼承人獲得理賠,那是否有必要特意指定受益人呢?

有必要。指定受益人可以對後續理賠是起到積極作用。

保單受益人,不是你想寫誰就寫誰

保險指定受益人的好處

提高理賠效率

如果已經指定受益人,則理賠時指定受益人出具自己的身份材料即可。

如果是法定受益人,被保人身故後保險金就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繼承,此時繼承手續、遺產稅,以及涉及到的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證明都會是問題。

避免家庭糾紛

很多人在投保時,可能會覺得“法定”受益人就是最親密的家人,就算不寫上具體的名字,最後遇到了保險事故,賠償金也是給他們。

如果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身故保險金是作為遺產處理的,因此在分配時必須要求有資格的繼承人全部到場,缺一不可。

如果在分配過程中,有任何一人表示對分配金額有異議,那麼身故保險金的分配就不能完成,需要下次再達成一致方可分配。如果一直無法達成一致的話,就需要訴訟解決。

能實現債務隔離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後,還留有債務問題。如果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則身故賠償金被當作遺產時是有義務先償還債務的,剩餘金額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已經指定受益人,賠償金則沒有抵償債務的責任,受益人所獲得的是最直接和最完整的保險賠償。

避免被徵收遺產稅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往往會被認定為遺產,保險公司會將這筆錢賠給法定受益人。

一旦遺產稅開徵,受益人最後實際到手的保險金額就會打折扣,而指定了受益人的話,就可以免徵稅費,所獲得的是最直接和最完整的賠償金。

理賠資料相對簡單

如果指定了保單的受益人,當被保險人身故後,指定受益人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受益人的銀行賬戶、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以及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

但如果是法定繼承人的話,還要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操作起來稍微有一些複雜。

變更保險受益人,該怎麼做?

保險受益人並非隨意更換,一般是投保人發起,需經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寫好書面申請後遞交到保險公司變更。

《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所購買的保險不同,保險公司不同,需要的手續也不相同。

《保險法》中規定,並沒有要求一定是第一順位的直系親屬才可以是受益人,但是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一般只接受第一順位繼承人作為受益人。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購買的長期給付型保險,保障時間長,購買時的一些關係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消亡。

保險受益人的變更在實際的保險應用中,還是存在幾個限制:

一是保險合同約定不能變更的(比如約定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的,不能變更;二是變更後的受益人和被保險人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關係的,就只能被保險人自己申請變更;三是主險和附加險的受益人要一致,不能單獨變更。

寫在最後:

胡適曾說:“保險的意義,只是今日做明日的準備,生時做死時的準備,父母做兒女的準備,兒女幼小時做兒女長大時的準備,如此而已。今天預備明天,這是真穩健;生時預備死亡,這是真曠達;父母預備兒女,這是真慈愛;能做到這三步的人,才能算是現代人”。

受益人寫誰,都是個人的選擇,沒有標準答案,簡單點,你愛誰,就寫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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