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包人違約所致停窩工和材料價差損失,不屬工程優先受償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承包人訴訟請求中所主張的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和材料價差損失,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範圍,承包人請求對上述兩部分款項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七)關於中鐵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能否成立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能夠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範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導致的損失。而從前述中鐵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訴請款項來看,包括因瑞訊公司違約給其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和材料價差損失兩項,均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範圍,故一審法院未予支持中鐵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並無不當。中鐵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該項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總第234期)

因發包人違約所致停窩工和材料價差損失,不屬工程優先受償範圍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本案判決涉及目前建設工程案件審理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保護的範圍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設工程中、對建設工程所產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施工人由於無法取回其“實際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設工程中的該部分價值,從而設定了一種對拍賣價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從該工程拍賣或者折價款項中優先取得其實際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設工程中的價值;而對於未“實際投入”到建築物中的價值,無論其表現形式如何,均不能對建設工程取得優先受償的地位。基於此,能夠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範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導致的損失。而從本案中鐵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訴請款項來看,包括因瑞訊公司違約給其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和材料價差損失兩項,這二者均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範圍,故中鐵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該項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仲偉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範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導致的損失——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82頁。

因發包人違約所致停窩工和材料價差損失,不屬工程優先受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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