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勝訴判決卻執行不了的痛苦怎麼辦?

“刺破公司面紗”,或稱“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在某一具體法律關係中的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為了防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保護債權人或公共利益而暫時的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突破股東的有限責任的法律限制,對股東追究相應責任的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國對公司註冊資本取消實繳制,實行認繳制開始公司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案例層出不窮,在商事糾紛中經常出現債權人拿著一紙勝訴判決卻無法實際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情況,更令債權人不可接受的是作為債務人的公司法人雖已無承債能力,但是公司法人的股東即使對公司債務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甚至因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導致公司負債,最終因為公司的獨立人格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比比皆是。

本文將從“刺破公司面紗”的角度入手,分析如何在執行過程中追加公司法人的股東為案件被執行人,維護債權人合法利益。

一、何為公司法人混同?

(1) 定義: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資產權屬不分、人事管理及用工重疊、公司法人業務股東相同或存在關聯關係,致使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的獨立人格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根本特徵。當公司股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時,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應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2) 公司法人混同的三種形式

股東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表現多種多樣。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形式。

1.財產混同。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使公司缺乏獨立的財產,也就失去了獨立人格存在的基礎。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營業場所與股東的營業場所相同;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者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與股東的賬簿合一,賬目不清;股東隨意調配公司的財產,或者轉為股東個人財產等,都導致財產混同。

2.業務混同。業務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從事同一業務,有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交易行為,有時又以公司名義從事交易行為,以至於與其進行交易的第三方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互相交叉,即“多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表現在:董事會人員互相兼任,高管人員統一調配,甚至僱員都完全一致。公司與股東儘管形式上獨立,但實質上互為一體,公司因此失去獨立的意思機構。

二、如何證明公司財產混同?

(1)公司財產混同的認定

財產混同是指公司的財產無法與股東財產區分清楚。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以及財務的混同三個方面。

1、經營場所

在公司法中允許股東以實物進行出資但是必須辦理相應的權屬轉移登記,否則將視為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在執行程序中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公司工商底檔查證公司財產中是否有股東以不動產出資,如有則應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確認公司經營場所的權屬問題,即股東是否將個人名下不動產有權依照工商登記內容轉移至公司名下,如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則可認定債務人存在公司財產混同的情形,可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相應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

在公司經營中需要一定的辦公及生產設備,部分股東會以實物作為出資,因為一般動產作為種類物很難確認權屬(原始購買單據或租賃合同很難取得),我們很難由此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情形,對此我們的處理建議是:第一,在糾紛產生進入司法程序時即申請財產保全;第二,在執行階段對債務人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進行處置。此時,如果有股東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辦公和生產設備屬於股東個人財產,我們則可以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權屬證明並查證公司章程中是否有股東以實物作為出資的約定,如已明確約定股東以實物資產作為出資但是股東又主張作為實物出資的主要辦公或生產設備為股東個人所有,我們則可以有理由認為公司與股東存在財產混同情形,申請執行法院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3、財務混同

由於公司經營場所是固定的,因而認定公司場所和辦公生產設備混同相對容易一些。但是,要對公司財務是否混同進行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因為第三人通常很難取得公司財務資料。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嘗試證明,第一,公司在與第三人交易過程中,有可能存在許多足以認定公司財務混同的票據、單證等資料,我們可以從此類單據中查找相關線索;第二,我們可以通過法院對工商稅務等其他國家機關掌握的財務資料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可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第三,第三人還可以通過網絡等其他各種渠道收集可能與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關的網絡文獻、司法機關查處記錄等可能對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關的證據資料。

(2)公司組織機構混同的認定

公司組織機構混同即公司人員混同相對容易查證,主要表現為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總經理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一致,甚至僱員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對公司人員混同的舉證方式通常有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的公司註冊信息查詢,從關聯公司內部的任職情況,公司對外發布的信息資料,公司對外經濟和社會交往的聯繫情況。向法院申請向勞動保障部門查詢勞動合同備案及社保繳納情況,向銀行申請對企業員工工資情況進行調查,向稅務部門申請對企業員工納稅情況進行核查等。

(3)公司業務混同的認定

公司業務混同一般分內在和外在兩種形式,作為債權人一般很難取得公司內在業務混同的證據,我們建議從外在形式進行突破。我們可以通過網絡搜索對債務人輿情、涉訴、執行信息等進行全面檢索與分析,同時翻查業務交易中的購銷合同、稅務票據、送貨單等,將相關線索進行整理,比對,結合公司工商底檔資料,財務資料等,證明債務人的公司業務與股東存在混同情形。通常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只要提供了債務人存在公司法人與股東存在混同的初步證據,法院便應該將證明責任分配給關聯公司,由關聯公司證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實。因而主張公司混同並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證據,而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證據即可。

三、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法律依據

公司人格獨立是其作為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公司在人格上喪失獨立性,成為股東或其他公司逃避債務的掩體和工具,則應當否認其獨立的法人人格,責令股東為其債務或者關聯公司相互之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在執行過程中我們如果發現債務人存在股東濫用股東地位,利用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損害債務人的情形,我們可以向執行法官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但是追加債務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存在一定條件和限制,這就要求債權人在與商業夥伴交易中對商業夥伴的經營細節、交易夥伴的關聯方、交易夥伴的股東多留意,注意交易中各項文件和票據的管理工作,對關聯信息進行分析和比對,做到知己知彼方可百戰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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