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靖江:不忍直视!连10岁幼女都不放过,这个男子终“挨枪子”

1987年5月10日5时许,靖江县公安局刑警队长毛洪文接到孤山派出所所长江宏泽电话报告:“我镇双庙村龙龙(化名)的女儿小美(化名,10周岁,孤山小学四年级学生)于5月9日下午放学后失踪,家中四处寻找无着。是夜23时龙龙来我所报告,其女儿在联华村丁家半埭发现。我们赶到丁家半埭了解,见小美浑身是泥,舌头半延嘴边,话说不出来,脚穿一只鞋,经妇联主任和其母亲检查,裤子上有血迹,下体出血。请派员侦查。”

接报后,副局长夏俊一率领刑警队长毛洪文、副队长张路易及侦察员赶赴孤山。随后局长王季凡又带领第二批侦技人员赶到,设立破案指挥部,抽调22人,组成现场勘查、访问、排查、重点对象查证4个组,各组按分工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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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证据

10日上午9时许,现场勘查组来到犯罪中心现场。现场位于孤山镇联华村丁家半埭与杨西生产队之间的麦田里,被糟蹋面积150×130厘米的小麦倒伏,遗留女式塑料底红绒布面鞋1只、红色圆珠笔1支、铅笔1支、孤山空调厂领料表1张、孤山卫生院病历单1张、高粱饴(扬州产)糖纸2张、红色腈纶纤维若干、毛发4根。

通过搜索,在距中心现场168米处的麦田深沟内,发现犯罪足迹和自行车车胎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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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向

被害者小美陈述:“5月9日下午6时多放学,走到孤山建材厂门口,一身穿淡蓝西装、脚穿棕色皮鞋、年约20多岁、骑一辆黑色单撑脚自行车(尾灯上方呈三角形的图案)的人,问我家住孙家埭还是住毛家埭。他说要去队长家,并用自行车带我。行至孤山煤矿一小学校旁,他去西边的小店买了10粒高粱饴,给我4粒,又继续拖我向南。到一座大桥,我看到他在车上和桥头小店内扎辫子的女营业员说话,后又从原路向北,走到一片麦田里。他说头痛,不能行走,后突然把我推倒在地,将我卡昏,等我醒来时,发现裤子被脱光、头昏、下身痛。后来我找到裤子穿上,走到北边埭上时被人发现,领回家中。”

经法医检验,小美的颈部和口腔,有被他人卡、捂、勒的损伤,眼结膜、面部充血,有严重窒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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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村丁家半埭村民杨满初反映:“5月9日21时许听到门外有狗吠声,向外一看,见一女孩光着1只脚站在路上哭。我将她领回家。问她家住哪里,怎么到这里来的。她哭着说,她家住孙家埭,父亲叫龙龙,自己是下午放学后被一个人骗到这里来的。我听了叫爱人丁玉美喊了两个埭上人到孙家埭通知该女父母将她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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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情况,指挥部认为:

1、犯罪嫌疑人对孤山双庙村情况熟悉,并熟悉孙家埭的王继宗、王瑞凤父子,犯罪嫌疑人疑为孤山人;

2、根据被害者的提供,作案人年龄在25岁左右,身高1.71~1.75米,嘴唇较厚;

3、犯罪嫌疑人穿淡蓝西装一套,棕色中跟皮鞋,骑黑色单撑脚自行车;

4、犯罪嫌疑人行走路线是从孤山南矿向南,经过同心小学至王店桥,再从原路返回至联华村丁家半埭与杨西队之间的麦田,作案后逃跑;

5、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5月9日下午夏令时18~21时(当时执行夏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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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落网

孤山镇党委立即召开各单位、各村支部书记和保卫干部、治保主任紧急会议,以联华、前卫、联东、王庄、双庙5个村为排查重点。发动群众全面排查,要求对排出的对象从行动时间、体貌衣着、自行车特征、思想品质上立即见底,共排出嫌疑对象两人,通过侦查均排除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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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队副队长张路易带2名侦察员对犯罪嫌疑人行走路线沿途访问了16个小店。

下午6时走访王庄村一个体代销店时,有人反映:“5月9日下午6时左右,有一身穿蓝色西装的年轻人,骑一辆自行车由此向南,车上坐一个穿红衣服背黄书包的女孩,行至店门口,年轻人下车买了10粒高粱饴糖后继续向南。”

另一个小店女营业员反映:“5月9日下午6时,看到前卫村刘东队唐某英的儿子骑自行车带一女孩由北向南。唐的两个儿子面貌差不多,不能确定哪一个。”

刑警队长毛洪文率5名侦察员前往刘东队侦查,唐的长子刘某歧、二子刘某均不在家。于是民警伏击守候。

晚22时30分,刘某先被控制。经审查,排除嫌疑。

夜23时30分,刘某歧也被控制,发现其面貌、衣着特征与被害者反映一致,新穿的裤子上有烂泥和麦青痕迹,右脚皮鞋经比对,与现场足迹相符,短裤上有血迹、斑点。

至此,“5·9”案件认定刘某歧所为。经过连夜突击审查,刘某歧于11日凌晨4时交代了全部作案过程,其交代的情节与被害者陈述一致。从案发到破案仅用了1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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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4日,刘某歧因暴力强奸幼女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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