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交警忽悠人,招搖撞騙被判刑

2018年5月--6月初,被告人印某夥同劉某分別冒充石門縣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和大隊長,以能幫助被害人譚某在石門縣交警隊介紹工作為由,先後多次向譚某索要財物。近日,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印某、劉某犯招搖撞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5月的一天,印某身著公安制服,對譚某稱自己在石門縣交警大隊上班,可以在石門縣交警大隊給譚某介紹工作,但要給領導1000元紅包,譚某信以為真。幾日後,譚某將一條價值550元的香菸交給了印某。過後,印某找到被告人劉某,讓其假冒石門縣交警大隊大隊長,劉某答應了。之後,印某打電話讓譚某請領導(劉某)吃飯,譚某遂在一餐館請印某和劉某吃飯,且給每人一包價值25元的香菸,吃飯時,劉某談到喜歡吃皂市水庫的魚,譚某答應為其在皂市水庫釣魚。幾日後,譚某將釣到的魚交給了劉某,並給了劉某500元紅包,劉某分了200元以及一些魚給印某。一週後,被告人劉某打電話給譚某,以要為其購買制服、交付押金為由,向譚某索要1400元現金,幾日後譚某將1400元現金交給了劉某。又過了幾天,被告人劉某打電話給譚某,以需要錢物打點為由,向譚某索要兩條軟王煙(價值1100元)及600元現金。案發後,劉某退還給被害人譚某現金人民幣4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印某夥同劉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兩被告人各自的量刑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印某、劉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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