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案情回顧

2018年8月,吳某駕駛車輛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另一輛轎車內兩名乘客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出警現場勘查後認定,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吳某先行賠付對方車輛維修費用、醫療費用共計2萬餘元,並向自己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材料,然而保險公司人員以案件正在調查為理由拒收理賠材料。後吳某多次撥打電話諮詢,始終未獲得回覆,經過三個月的艱難溝通,2018年11月,保險公司出具了拒賠通知書,但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理由。氣憤與無奈之下,吳某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

順風車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因被保險人從事滴滴營運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來,原告吳某於2015年7月註冊順風車業務,自注冊日至本案事故發生時間,成交單量為131單,在本次事故發生時,原告正在從事順風車業務。

順風車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法院判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其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且生效。被保險車輛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

順風車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律師講解

本案中,原告作為順風車平臺註冊車主,經網絡通過順風車平臺發佈順風車拼車信息。私人小客車合乘,即拼車、順風車,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由於順風車是順路搭乘,與快車、專車等經營性網約車客運服務有明顯的區別,順風車的行駛範圍亦在合理可控制範圍內,因此順風車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不會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網約車的出現極大方便了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多的有車一族加入網約車大軍,但網約車的性質各有不同,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理辦法也不相同。比如專車、快車等以營利為目的的運營方式,車輛使用性質從家庭自用變成商業運營,從事營運活動的車輛風險遠高於私家車,變更了車輛用途後,一定要變更保險,否則出險後將無法理賠。

但同樣屬於網約車的順風車,合乘服務費用用於分攤出行成本而非營利,捎帶順路乘客並不會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不得以從事營運為由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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