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法律

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正在關注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否可以通過章程的自治規定限制部分股東法定的提案權及對董事、監事的提名權一事。

據悉,該公司第二大股東寧波沅熙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寧波沅熙”)關於修改公司章程、補選董事的臨時提案因未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提出被公司董事會否決。主要原因在於,公司章程中規定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15%(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且持有時間一年以上的股東,如推派代表進入董事會的,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書面向董事會提出。

作為公司的小股東和中小投資者保護公益機構,投服中心認為章程條款可以自治,但自治條款不能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也不能違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類似的案例已有司法判例支持,希望公司及時糾正章程中與法律相悖的條款,尊重廣大股東的法定權利。

章程規定不能超越法律

2019年9月16日,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了《關於公司董事會未將股東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在公司章程中設置對公司董事提名的限制屬於公司在章程範圍內的自治,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

然而,《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訂)第53及82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14條規定,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除此之外,相關規定未對股東提案權及董事、監事提名權設置其他附加條件,也未對持股期限做任何限制規定,且明確規定臨時提案需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投服中心認為,公司在章程中自行提高持股比例至15%、增加持股期限一年以上、要求董事提名的提案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提出,違反了《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合理地限制了股東臨時提案權、股東對董事及監事的提名權,當屬無效。

已有司法判例支持

2018年4月18日,上海某基層法院對投服中心訴某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確認一案的判決書中明確表示,《公司法》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只要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就有選擇包括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內的管理者的權利,在權利的行使上未附加任何的限制條件。

在公司章程中設定“連續90天以上”的條件違反了《公司法》規定,限制了部分股東就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出臨時提案的權利,認定決議內容無效。該判決結果從司法層面上確認了在章程中自行增設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權利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投服中心建議公司對現行章程規定儘快修訂,及時糾正違反法律規定、不合理限制股東權利的條款,切實保護股東享有的提案權、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法定權利。另外,投服中心也將持續跟蹤公司章程修訂進展,適時採取發函、參加股東大會、提起股東訴訟等措施,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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