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某勞務派遣公司遇到了一起頭疼的事情,其派遣到某化工企業的職工孫某書面提出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勞務派遣公司與該化工企業在2002年時已經建立了勞務派遣合作關係,而孫某就是其第一批派遣職工。時至2012年3月,孫某已經在該派遣公司和該化工企業工作滿10年。因此,孫某書面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

勞務派遣工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類似情況的派遣職工不僅僅限於孫某一人,孫某的請求具有很強的代表性。那麼,派遣職工是否有權利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於被派遣職工連續工作滿10年,可否要求勞務派遣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自《勞動合同法》頒佈至今一直爭議不斷。其中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勞務派遣用工屬於特殊用工,且派遣公司本身沒有可提供的工作崗位,因此,派遣公司不應當與被派遣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公司為用人單位,並沒有規定派遣公司不能與被派遣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被派遣職工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派遣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工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基於《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性質明確界定為用人單位,而不是職業介紹或中介性質的機構,在國家沒有新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所有的勞動用工義務,包括與勞務派遣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若勞務派遣公司不希望與被派遣職工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建議與被派遣職工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不應超過8年。若超過8年,即屬於明知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工,就應當承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本案中,孫某被該派遣公司派遣至化工企業已連續工作滿10年,在2012年3月合同期滿時,孫某有權利向派遣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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