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忘了,你是監護人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前者側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後者則重點關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危害社會。兩部法律同時修訂,有助於在未成年人保護和懲治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這次修訂,代表和公眾關注點很多,我想結合最近發生的兩起悲劇,談一談監護責任。

別忘了,你是監護人

關於監護責任,不僅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等法律也作了規定。監護的內容很寬泛,不過,歸納起來無非兩條,一是“監”,二是“護”。“監”,指的是監護人通過有效監管,避免未成年人走邪路,危害他人和社會;“護”,則是指監護人有責任保護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免受侵害。

第一個悲劇,發生在遼寧大連。10月20日,13歲男孩性侵未成,殺害10歲女孩。因為不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男孩被收容教養3年。關於他本人引發的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這裡不說了,我想說的是其父母。有媒體報道,多名住在男孩家附近的女士反映,曾遭男孩尾隨;有被摟抱過的女童家長報警,男孩父母卻十分不講理,認為女童誣陷自己寶貝兒子。如果報道屬實,那麼,家長“護犢子”導致不軌行為未及時糾正,最終殺人害人害己,家長監護責任顯然未履行到位。

別忘了,你是監護人

或許有人問:“報道的這些要是不屬實呢?”監督責任是否履行到位,判斷的依據是結果。也就是說,即使報道的情節和事實有出入,男孩性侵殺人的結果,也足可推定父母未監護到位。現實中,不時聽到家長說:“孩子我管了,就是管不住”。對外人而言,他們關心的,不是你管沒管,而是你管沒管住,因為一旦沒管住,就可能有人流血喪命。人大常委會審議中,有代表建議草案增加對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當的社會干預措施,在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可謂切中要害。

和大連悲劇中父母“監”不力不同,發生在山東新泰的“荒山埋嬰”悲劇,癥結則在“護”不力。嬰兒出生後有病,家人將其扔到荒山,後被人救下,嬰兒的爺爺目前被刑拘。從嬰兒父母未被追究判斷,扔掉嬰兒非其本意,但令人奇怪的是,從事發到現在,無論警方通報還是媒體報道,嬰兒父母始終未露面。

一個家庭中,爺爺、奶奶以及其他人的愛,有助於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長,但他們都不是孩子的監護人,一些時候,他們的選擇未必有利於未成年人。永遠從孩子(被監護人)角度考慮問題,實現其權益最大化,只有父母肩負著如此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一個嬰兒來說,沒有什麼是比活下去更大的權益。

而當這樣的權益受到威脅時,站在孩子一邊,全力排除這種威脅,是父母唯一正確的選擇。

也許,扔掉的決定是老人作的,面對決定,父母做了抗爭,但從孩子被埋的結果看,抗爭是無力、無效的。或許,他們受到“孩子已經死了”的謊言誤導,但作為孩子的監護人,自己的孩子是不是死亡,他們應該親自確認,而不是聽別人說;如果老人一意孤行,抗爭無效,他們至少可以在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最大限度避免悲劇發生。遺憾的是,在這一事件中,我們並沒有看到父母在保障嬰兒生命安全方面的積極行動。

如果父母履行“監”的職責,大連男孩能被及時從錯誤的路上拉回來,悲劇或可不發生,女孩仍幸福地生活在陽光下;如果父母履行“護”的職責,任何人都休想將他的孩子扔掉。兩起悲劇,是否讓每一個為人父母者意識到自己肩負著對自己孩子、對他人、對社會那份沉甸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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